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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牟定县滇中引水二期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3015172622Y-/2022-0929004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22年09月29日 主题词:征地 文  号: 成文日期:2022年09月29日

共和镇、江坡镇、新桥镇、凤屯镇、蟠猫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牟定县滇中引水二期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方案》已经牟定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牟定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牟定县滇中引水二期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方案

滇中引水工程是国家172件重大水利工程项目之一,也是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工程、支撑性工程、民生工程和生态文明工程,滇中引水二期工程是滇中引水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期工程建成后顺利发挥效益的支持和保障。为认真做好牟定县滇中引水二期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妥善安置好项目区群众的生产生活,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公布的牟定县执行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参照《牟定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技术报告》及其《牟定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结果表》(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审批稿),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征地拆迁原则

牟定县滇中引水二期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79号修改)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统一征迁补偿标准、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周密化安排、精细化操作、程序化推进、快捷化运作,实现依法管理、阳光操作,以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和顾大局、促发展、创和谐的思想作风。

二、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征地拆迁任务和方法步骤

牟定县滇中引水工程二期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委托共和镇、江坡镇、新桥镇、凤屯镇、蟠猫乡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县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滇中引水办)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开展好滇中引水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一)组织机构。为确保牟定县滇中引水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县人民政府成立牟定县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专人坐班。项目区内的共和镇、江坡镇、新桥镇、凤屯镇、蟠猫乡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征地拆迁安置及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二)征地拆迁任务。滇中引水二期工程牟定县境内建设征地拆迁范围主要是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永久用地及临时征用土地范围,其中永久征地主要为渡槽、倒虹吸、箱涵、水池、明管、隧洞进出口等占地;临时占地包括埋管、生产生活区、施工堆料平台、临时施工道路、弃渣场等占地。

(三)方法步骤

1.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和开展宣传动员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征收预公告应在云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自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起,在征地红线范围内抢栽抢种经济作物、抢建地上附着物(含建筑、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乡镇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把项目建设的重大意义以及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到每个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群众真心支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2.定桩放线。由县滇中引水办组织乡(镇)滇引办、建设单位、被征地单位代表共同到现场,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用地界限负责放线、埋桩,沿线村组负责维护边桩。征地界限经建设单位核对无误后,出具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通知开始拟征收(用)土地现状调查工作。

3.依法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开展拟征收(用)土地现状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房屋、其他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等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调查成果需包含调查表、实地调查照片、图件等。一是现场指定拟征土地权属界限和认定地类,制作征地平面图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统计征收(用)土地地类及面积,征地地类与规划图纸不符的,按现状地类统计,征收范围内的公路、河流及其他国有土地等不计入乡镇或村级的征收面积。二是入户调查、登记,对需拆迁的房屋、附属构造物用红漆标注,清点并登记造册。房屋丈量人员根据表册进行房屋丈量、制作平面图等。三是对征地红线内青苗的数量、种类、面积进行登记造册、签字确认,对坟墓、零星果木及建(构)筑物等进行清点、登记造册、签字确认,并用红漆标注。在拟征收(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拟征收(用)土地现状调查成果、拆迁补偿金额在村公示栏发布。

4.依法做好征地信息公示和签订补偿协议。乡镇人民政府须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申请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0〕203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0〕205号)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好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和征地信息公开等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征地,由县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地村组签订《土地征收(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协议》,协议书需附有土地征收(征用)勘测定界宗地现状图、被征地农民花名册或被拆迁物房屋(青苗)现状照片、评估表等。乡(镇)滇引办根据所签协议填写汇总登记表、征地拆迁经费审批表、补偿补助款领取册、征地拆迁数量及补偿一览表等有关表格,报县滇中引水办审核无误后下拨补偿资金。资金拨付必须做到手续齐备、台账清楚、资料完整。

5.兑付征地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采取逐级审查、逐级拨付的原则,由县滇中引水办审核无误后拨付到各乡(镇),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协议及时将征地补偿资金兑付到被征迁单位或个人;零星树木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非住宅零星拆迁补偿费在协议签订完成并提供用地后一次性兑付至户主的银行账户内。

6.拆除与交付。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被征地和拆迁单位或个人及时自行清除青苗、拆除建筑物,按时提供施工用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征收补偿行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永久性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严格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执行,具体标准详见本方案附件1《牟定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与地类调整系数结果表》。征地补偿标准中,其他农用地不设调整系数,参照周边地类进行补偿;区片综合地类地价中土地补偿费比例为40%,安置补助费比例为60%。

(二)地面建(构)筑物拆迁(包括房屋、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拆迁等)和青苗补偿标准(无青苗的不予补偿)。参照《牟定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技术报告》及其《牟定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结果表》(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审批稿)执行,具体标准详见本方案附件2《牟定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结果表》(核桃树补偿标准除外)。2020年3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滇中引水工程二期工程建设征地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发布后,涉及通知内禁止的不予补偿。参照滇中引水主体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方案和二期配套工程实物调查成果,做到滇中引水主体工程与二期配套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有机结合,上述标准中缺失、遗漏或差距较大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3《牟定县新增补偿标准测算结果表执行》。

(三)电力、通信传输线路等专业项目迁改。由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迁改,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迁改坚持“原标准、原功能、原规模”,迁改资金不得突破滇中引水二期配套工程初设概算标准。通信传输线路属于复挂(复埋)的,按照初设概算标准的80%进行补偿。军事光缆、输油气、水管道等不可预计的建(构)筑物等涉及拆迁的补偿标准,由县滇引办与各产权单位共同测算补偿标准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执行。

(四)矿山、砖厂等企业的拆迁补偿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建设单位、县滇引办与业主商定补偿协议相关内容,签字确认后执行。

(五)临时用地征用补偿标准及要求。1.临时用地应本着从严控制面积,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避让、不拆迁(构)建筑物及坟墓、充分合理利用乡村现有资源的原则安排,由使用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土地、林地所属自然资源或林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地,土地权属不变。规划设计内临时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所在村、组或个人签订临时用地征用协议;规划设计外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按照上述补偿标准与所在村、组或个人签订临时用地征用协议,并足额支付补偿费。2.临时用地征用按照水田3000元/亩/年,旱地2000元/亩/年,其他地类(含林地)1000元/亩/年给予补偿,地上青苗和零星果木树木补偿参照上述永久性征迁补偿标准执行。

四、奖惩措施

(一)坟墓搬迁奖励。坟墓在乡(镇)滇引办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自行搬迁安置完毕的,土坟墓的农户可以获得奖励500元/冢,石坟、砖坟奖励800元/冢。

(二)其它拆迁奖励。其他非住宅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完成搬迁并提交土地的,可以获得一次性奖励10元/㎡。

(三)拆迁奖励资金列支。征(占)地拆迁奖励资金、房屋(坟墓)搬迁奖励资金在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中一并列支。

五、有关要求

(一)明确部门职责

1.县滇中引水办负责滇中引水二期工程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工作中涉及共和镇、新桥镇、凤屯镇、江坡镇、蟠猫乡和县级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筹措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对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进度、安全、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理出现的问题;负责专业项目的组织实施。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滇中引水二期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矿产压覆、土地利用等方面的审查审批或上报审批工作。

3.县林草局负责滇中引水二期工程林地征占用的审查审批或上报审批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滇中引水二期工程涉及的林木采伐工作。

4.共和镇、新桥镇、凤屯镇、江坡镇、蟠猫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滇中引水二期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二)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县、乡(镇)按照相关要求,建立专户(账)进行管理,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对克扣、拖欠、挪用、贪污补偿资金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项目建设中施工单位损毁的沟、桥、路、涵等设施和沿线群众建(构)筑物、引发的房屋震损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恢复处理或协商补偿,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各乡(镇)及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对因项目建设受到影响和损坏的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等设施及时指导并提出修复意见,配合县滇中引水办和施工单位共同协商,尽快组织修复,确保沿线群众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四)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尽量避免超占、超压、超埋土地、道路。若施工中造成超占、压埋、毁坏土地的,必须及时报告乡(镇)滇中引水办共同核实土地地类、面积和权属,并由施工单位支付临时用地土地租金和青苗补偿费,负责复垦土地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能复垦的耕地,由施工单位按照征收地类补偿标准进行及时补偿。

(五)因设计优化、变更等增加用地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落实有关费用后,根据变更设计的批复,县滇中引水办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协调提供用地。

(六)根据《云南省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所有迁移的坟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涉及坟墓拆迁的均一律迁入辖区内的集体公益性公墓进行安葬。

(七)因工程建设需要,施工单位使用既有道路的,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养护,施工结束后按照不低于原标准修复还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

(八)征地过程中土地权属有争议的,由乡(镇)、县自然资源、林业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为了不影响施工用地,在土地权属未明确之前,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村组代表清楚记录被征土地、林地(被租用土地)的位置、面积、地类并由权属争议双方共同签字认定,先行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用地,补偿费用待权属争议解决后,根据处理决定给予补偿。

(九)严禁任何用地单位或个人,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的书面同意,私自与村民签订临时用地租用协议、协定、提供使用临时用地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十)所有参与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不得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如有发现,一经查实,除由参与人员弥补多兑付的补偿资金外,还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征地拆迁,没有按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务,影响项目推进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并限期整改,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截留、拖欠、挪用征地拆迁资金的,要严肃查处。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推荐,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进行表扬。

(十一)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根据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签订的《滇中引水二期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协议》的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专项用于滇中引水二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保障过程中办公、协调、服务、咨询、宣传、培训、差旅费、村民小组人员误工费等工作经费的开支。

由于滇中引水二期工程建设工期长,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多,各乡镇对工作经费的申请拨付要综合考虑,适当控制。县办将按征地任务完成情况和工程建设进度给予拨付,即启动征地工作按概算经费的40%申请下拨,完成征地任务并移交使用的再申请拨付20%,剩余资金按工程建设进度每年申请拨付20%。

牟定县滇中引水二期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及施工环境保障工作以本工作方案为准,本方案未尽事宜,另行补充规定。

本方案由牟定县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牟定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与地类调整系数结果表

      2.牟定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结果表

       3.牟定县新增补偿标准测算结果表

解读:《牟定县滇中引水二期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方案》


附件2:牟定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结果表.docx  45K附件3:牟定县新增补偿标准测算结果表.docx  29K附件1:牟定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与地类调整系数结果表.docx  24K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