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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当场处罚决定书(牟城综当罚字〔2022〕第 0037号)

日期:2022年10月19日   作者:   来源:城管局    点击:[]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场处罚决定书

牟城简行处决2022 0037

当 事 人

姓名

杨某

性别

年龄

46

邮编

675500

身份证号码

5323231976XXXXXXXX

工作单位

住址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新甸村委会XX村

电话

1363873XXXX

经查上述当事人于20221019,在牟定县共和镇龙腾佳苑小区外对携带大型犬、烈性犬以外的其它犬只出户未牵系或及时清除粪便的处罚的行为违反了《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携带大型犬、烈性犬以外的其它犬只出户应当牵系,及时清除粪便”的规定,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予以处罚:第四项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100.00元;

3、罚款按下列第项规定方式缴纳:

①当场缴纳;(a.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b.当事人要求当场缴纳)②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并到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股开具交款发票到建设银行牟定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的陈述和申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非榆25090368009  李成华25090368008  

                                       

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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