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上述当事人于2022年11月9日,在牟定县共和镇化湖南路因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招揽顾客、宣传、促销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三)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和装置招揽顾客、宣传、促销商品的”的规定,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200.00元; ☑3、罚款按下列第②项规定方式缴纳: ①当场缴纳;(a.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b.当事人要求当场缴纳)②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并到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股开具交款发票到建设银行牟定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的陈述和申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杨增波25090368005 李永润25090368006 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