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上述当事人于2022年10月9日,在牟定县中园西路滨河公园公厕对面因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违反了《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城镇规划区禁止下列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第六项其它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的规定,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罚:第三项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现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500.00元; ☑3、罚款按下列第①项规定方式缴纳: ①当场缴纳;(a.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b.当事人要求当场缴纳)②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并到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股开具交款发票到建设银行牟定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的陈述和申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李永润25090368006 杨增波25090368005 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