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需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提出申请。
(一)申请形式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系统填写、提交电子《申请表》;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部门办公地点当场提出申请。
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处理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处理的期限内。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核后,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5.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同一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答复。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可以不受理:
1.身份信息不完整;
2.申请内容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无关的;
3.申请获取的内容尚在讨论、研究或审查中的;
4.申请公开尚未实施结束的会议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