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共政罚决字[2025]第02号
当事人:姓名:周连甫 性别:男 年龄:48岁
身份证号码:53232319761202XXXX
住所(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化湖人家8幢1单元202室
经依法查明,当事人未申请、未经批准于2024年2月29日至今在共和镇散花村委会小哨村占用集体土地(旧宅基地)建住宅及附属设施。期间,共和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散花村委会工作人员多次到现场劝阻制止; 2024年2月当事人拆除父亲周廷贵(已故)遗留的两层土木结构住房3格6间、土木结构厨房1层1格并动工开挖基础原址重建住房及附属设施,2024年3月1日共和镇工作人员和散花村委会工作人员及时到现场制止,并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后停止了建设;2024年10月当事人又在停工现场浇筑建房基础继续建设,2024年11月15日共和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和村委会工作人员到现场制止,当场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接受调查通知书》,当事人拒绝停工;2024年11月1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各一份,当事人拒绝停止违法行为,拒绝改正违法行为,仍继续强行施工建设;2024年12月6日通知当事人到共和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向执法办案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12月27日上午,共和镇委托云南鑫勘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违反规划建住宅及附属设施现场进行勘测定界,当事人全程参与,执法人员邀请散花村委会土地专管员和散花村委会副书记全程陪同依法对违建现场进行勘验,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照片9张。勘测结果为住宅及附属设施建设占用集体建设用地156.41㎡,建筑占地156.41㎡,一层已经建设完工,二层在建。2025年2月18日中午共和镇执法人员同云南鑫勘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再次到当事人违建现场进行第二次勘测,现场拍摄照片4张。制作现状图、房产分幢分层平面图各一份,勘测结果为住宅及附属设施建设占用集体建设用地156.41㎡,建筑占地156.41㎡,现状建设砖混结构住房一幢3层,一层、二层主体完工未装修,第三层未封顶,建筑面积358.70㎡,当天将《勘测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2025年2月25日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权利告知书》;至此,该案件已经查清,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已经构成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规划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违反规划建住房测量报告》;《证明》、《情况说明》。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于2025年2月28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四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在村庄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规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及《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期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村庄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规划的建设的1幢3层358.70㎡砖混结构住房,恢复土地原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共和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