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人民政府
首页 >> 乡镇信息公开 >> 牟定县共和镇 >> 其他重点信息 >> 正文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住房及附属实施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日期:2025年03月03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共政罚决字[2025]第01号


当事人:姓名:谭刚 性别:男 年龄:57岁

身份证号码:53232319681005XXXX

住所(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散花村委会散花洞二组85号

依法,你于2014年9月至2024年3月份擅自在散花村委会散花洞二组非法占用本组马头田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围墙、硬化水泥地面、修建大门等附属设施,经第三方测绘公司测绘占地总面积为498.21平方米,占用地类是:农用地147.84平方米,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350.37平方米。其中:你户于2014年建设的住房(没有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建筑占地面积118.12平方米位于建设用地,于2020年7月3日前建设,属于历史违法问题,按历史存量进行分类处理。按牟政办发【2022】64号相关政策,你户现住房用地在建设用地中可新审批(大门位置)31.88平方米。大门外位于牟广公路左边硬化水泥地面56.48平方米 ,属于村集体群众公共使用面积,可保留使用。你户未按要求申报相关土地审批手续、未经共和镇人民政府批准,非法占用土地291.73平方米建住宅及附属设施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你户未按要求申报相关土地审批手续、未经共和镇人民政府批准,非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勘测笔录及照片;

2.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勘测报告及照片;

3.由共和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提供的当事人未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证明,共和自然资源所提供的当事人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的证明。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5 年2月2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或听证权利。对此,你未在法定时限内作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你户退还非法占用土地291.73平方米,恢复土地原貌。

2.限期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291.73平方米上新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分别拆除院内建设的砖房55.71平方米,围墙外建设的杂物间19.77平方米;拆除围墙76.21平方米,拆除硬化水泥地面140.04平方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日

上一条:未经批准在村庄规划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下一条: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共和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