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共政罚决字[2025]第03号
当事人:姓名:吴兰珍 性别:女 年龄:67岁
身份证号码:532323195803l0XXXX
住所(住址):共和镇军屯村委会马军屯村60号
经依法查明,你户于2024年11月以来未经批准在牟定县共和镇军屯村委会马军屯村村庄内占用集体土地建设院墙、水池、亭子等,涉嫌违法占地的行为。经与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套合,该用地范围内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现状情况为:无合法手续范围总面积457.7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21.45平方米(耕地421.45平方米(含永久基本农田17.47平方米),村庄建设用地36.32平方米追溯相应年份至2009年国土二调数据为建设用地。你户未按要求申报相关土地审批手续、未经共和镇人民政府批准,非法占用土地457.77平方米建住宅及附属设施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你户未按要求申报相关土地审批手续、未经共和镇人民政府批准,非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勘测笔录及照片;
2.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勘测报告及照片;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5 年2月2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或听证权利。对此,你未在法定时限内作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你户退还非法占用土地457.77平方米,恢复土地原貌。
2.限期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457.77平方米上新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包括院墙、水池、亭子,门厅等。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