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
条中所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不含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州(市)、县消防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依法不需要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2)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
(3)申请材料不齐全。
二、设立及办理依据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这些法律、规章依据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管理平台下载。
三、实施机构
××县消防验收主管部门。
四、备案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应予以消防验收备案:
1.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完整;
2.具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具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不符合其中任意一条的,应不予消防验收备案。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确认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包含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的内容。 |
2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3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原件及电子版本cad格式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七、办结时限
备案材料齐全的,即时出具备案凭证;
经抽查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7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
八、行政确认收费
本行政确认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收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或网络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窗口接收地址: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二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网络接收地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登记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或网上服务大厅提交行政确认申请,并登记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事项名称、申请时间、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等内容。实体窗口收件,因补正材料等因素造成不能即时办理的,还应出具收件凭证。
(二)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县消防验收主管部门经办人员对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是否需要行政确认、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县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向申请单位发送《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备案
申请资料齐全后,向申请单位发送编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结论为予以备案)。对依法不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和备案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发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结论为不予备案)。
(三)抽查检查
××县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备案后,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并通过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查管理系统、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等媒体、媒介向社会公示。设有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甲、乙类生产厂房及仓库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丙类厂房及仓库不低于30%,其它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不低于10%。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对抽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结论为该工程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对抽查不合格的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结论为该工程不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验收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申请复查。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四)送达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由××县消防验收主管部门通过快递、电子证照等方式送达申请人,也可即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现场领取,并进行登记。
(五)归档
办结3个工作日内,经办人员进行汇总、集中归档。归档时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编码装订成册。
归档材料包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等。
(六)备案公开
公开网址: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十、行政确认服务
(一)行政确认咨询
1.窗口咨询: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二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2.电话咨询:0878—5211523。
3.网络咨询: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二)进程查询
1.窗口查询: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二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牟定县共和镇中清路5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2.电话查询:0878—5211523。
3.网络查询: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三)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牟定县政管局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政务服务大厅窗口。
2.电话投诉:牟定县政府热线0878-12345;牟定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牟定县政务服务局0878-5225353
3.信函投诉:牟定县政管局政务服务中心,牟定县纪委县监察委,通讯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牟定县共和镇中园路,邮政编码:675500。
4.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5.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2样表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附件3样表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
附件4样表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通知书
附件5样表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
附件6填表说明
附件1
附件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工程名称: (印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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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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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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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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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口新建口扩建 口改建(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 |
工程投资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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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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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别 |
单位名称 |
资质等 级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
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移动电话和座机) |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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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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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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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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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机构 |
施工中消防设施检测 (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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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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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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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批准开工报告 编号或证明文件编号(依法需办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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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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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名称 |
结构类型 |
使用性质 |
耐火等级 |
层数 |
高度(m) |
长度(m) |
占地面 积(m2) |
建筑面积(㎡) |
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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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装饰装修 |
装修部位 |
口顶棚 口墙面 口地面 口隔断 口固定家具 口装饰织物 口其他 |
装修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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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所在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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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改变用途 |
使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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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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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建筑保温 |
材料类别 |
£A1 £B1 £B2 |
保温所在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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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温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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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温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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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中消防设施检测情况(如有) |
技术服务机构(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及意见 |
一、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二、符合消防工程技术标准的设计文件实施情况 设计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三、工程监理情况 监理单位(公章):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年 月 日 |
四、工程施工情况 消防施工专业分包单位(公章): 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签名: 年 月 日 |
五、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情况 技术服务机构(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备注: |
附件3
样表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
(文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于年月日申请 建设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 ;建筑层数: ;使用性质: )消防验收备案,备案申请表编号为 ,提交的下列备案材料:
□1.消防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备案材料齐全,准予备案。
£该工程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
£该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我单位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请做好准备。
£存在以下情形,不予备案:□1.依法不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2.提交的上列第 项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3.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上列第 项材料。
(印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1.本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附件4
样表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通知书
(文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 建设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建筑层数: ;使用性质: ;备案申请表编号: ;备案凭证文号: )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经检查:
□该工程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
□该工程不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你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对上述问题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应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印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附件5
样表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
工程名称: (印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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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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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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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表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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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凭证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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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复)查结果通知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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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整改 情 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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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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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机构 |
设计单位 |
工程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 |
建设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 |
(签名): |
(签名): |
(签名): |
(签名): |
|
(签名): |
(印章) 年 月 日 |
(印章) 年 月 日 |
|
(印章) 年 月 日 |
(印章) 年 月 日 |
(印章) 年 月 日 |
附件6
填表说明
1.填表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2.填表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表单位应在申请表中注明“印章”处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涉及多页,需要加盖骑缝章,没有单位公章的,应由其法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名(或手印)。
4.填写应打印或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5.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或无相关内容的,应划“\”。表格或文书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6.如行数和页数不够,可另加行/页(附行/页应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
7.需提供的“许可文件”“批准文件”可为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和日期并签名确认。
8.建设单位如在施工过程中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检测,或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中“技术服务机构”一栏可由建设单位填写。
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中“备注”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1)建设工程涉及储罐、堆场的,详细阐述储罐的设置位置、总容量、设置形式、储存形式和储存物质名称,堆场的储量和储存物质名称等;(2)其他相关情况。
1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1)消防设计文件如有变更的,应注明变更情况;(2)应注明整改后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检测合格情况;(3)其他相关情况。
11.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12.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甲、乙、丙类厂房及仓库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中3.1.1及3.1.3条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