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备案事项公示
一、文件或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需提供的材料
1.银行资金证明(或财政部门资金下达文件);
2.可研批复;
3.初步设计批复;
4.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招投标备案流程图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