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楚雄州牟定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牟定县人民政府组织拟定了《楚雄州牟定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该项目用地拟征收牟定县凤屯镇河节冲村民委员会大平地村民小组;凤屯镇飒马场村民委员会水箐村民小组;新桥镇官河村民委员会第一、第七村民小组;新桥镇有家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江坡镇和平村民委员会施家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土地总面积2.0203公顷,其中农用地2.0203公顷(林地1.6941公顷,草地0.3262公顷),不涉及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楚雄州牟定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第二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规定,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
三、补偿安置标准和情况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本项目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标准执行。
2.本项目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楚政通〔2022〕68号)标准执行。
3.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拟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安置途径
具体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措施详见《楚雄州牟定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补偿登记办理方式和期限
本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2023年10月8日-2023年10月10日,持产权证明材料,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现状调查结果和《楚雄州牟定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计算补偿金额。
六、有关事项
1.公告发布之后,涉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书面知悉并讨论拟征收土地事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和建议的,可通过来信或者来访的方式反馈至县级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相关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楚雄州牟定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1.楚雄州牟定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楚雄州牟定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
牟定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3日
附件1
楚雄州牟定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牟定县人民政府依据楚雄州牟定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林草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拟定了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涉及牟定县凤屯镇河节冲村民委员会大平地村民小组;凤屯镇飒马场村民委员会水箐村民小组;新桥镇官河村民委员会第一、第七村民小组;新桥镇有家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江坡镇和平村民委员会施家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总面积2.0203公顷。
二、土地现状
本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涉及牟定县凤屯镇河节冲村民委员会大平地村民小组;凤屯镇飒马场村民委员会水箐村民小组;新桥镇官河村民委员会第一、第七村民小组;新桥镇有家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江坡镇和平村民委员会施家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总面积2.0203公顷,其中农用地2.0203公顷(林地1.6941公顷,草地0.3262公顷),不涉及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本项目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楚雄州牟定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第二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规定,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本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的补偿标准执行。共涉及牟定县2个征地区片和林地、草地等2种地类,Ⅱ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3.2500万元/公顷,各地类补偿标准为林地、草地21.3000万元/公顷;Ⅲ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3.0500万元/公顷,各地类补偿标准为林地、草地17.2200万元/公顷。本项目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五、安置对象
本项目不涉及占用耕地,无需安置农业人口。
六、安置方式
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保安置相结合的方式,从实际出发,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和被征地农民自愿相结合,提高被征地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体系;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措机制,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缴费后,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生活费待遇;引导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和外出务工等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七、社会保障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2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精神,以及《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9〕9号)要求,该项目用地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则已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60.6090万元。用地批准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牟定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