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牟定县亚林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刘德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532323NA000255X
法定代表人:刘德林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代冲村委会代冲村85号
2024年10月8日,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业务系统查询,发现牟定县亚林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等2户农专连续3年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本局对上述涉案的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股权冻结协助司法公示、诉讼案件尚未结案、行政处罚案件尚未结案、举报投诉、信访申诉尚未办结、内部监控或协助公安来函办案、股权被质押、税务“未登记户、非正常户、注销户”等相关情况征求县法院、县税务局、县人社局等相关部门意见,被剔除了1户,同时我局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通过上述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电话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实地核查,发现未在登记经营场所开展任何与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相关的经营活动。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2024年10月31日,本局对上述涉嫌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进行了公告,责令其在2024年11月30日前补报年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等手续,2024年11月30日公告期限结束,仍有牟定县亚林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尚未办理经营场所变更或注销登记,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连续3年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证:牟定县亚林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连续3年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电话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实地核查,发现未在登记经营场所开展任何与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相关的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牟定县市场监管局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查询的连续3年以上未依法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详细信息,证明当事人连续3年以上未依法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证据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电话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未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的事实。
证据3.国家税务总局牟定县税务局关于《牟定县长期停业未经营且连续3年以上未依法年报企业(包括农专)名单》反馈意见1份,证明该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纳税人状态为注销,同意吊销的事实。
证据4.牟定县人民法院关于《牟定县长期停业未经营且连续3年以上未依法年报企业(包括农专)名单》反馈意见1份,证明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院无诉讼案件或尚未结案情形的事实。
证据5.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牟定县长期停业未经营且连续3年以上未依法年报企业(包括农专)名单》反馈意见1份,证明对吊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意见的事实。
证据6.牟定县市场监管局发布的《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公告》1份,证明已公告提醒当事人责令改正的事实。
2025年1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牟市监罚听告〔2025〕02号),告知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
综合以上情况,经本局执法人员穷尽一切手段,至今不能与牟定县亚林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当事人在登记的经营场所未开展经营活动,且连续8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至今仍未及时改正,还在持续状态,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经本局领导集体会议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连续超过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和连续8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吊销牟定县亚林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
因无法以其它的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故本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