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07年01月30日办理营业执照,在牟定县共和镇茅阳东路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范围:小吃零售。2021年、2022年未按规定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未按规定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第二款“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已构成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