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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建琼小吃店未年报案


发布日期:2024-12-02   来源:   作者:  点击:[]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牟定县建琼小吃店未年报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牟市监处罚〔2024〕122号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07年01月30日办理营业执照,在牟定县共和镇茅阳东路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范围:小吃零售。2021年、2022年未按规定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未按规定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第二款“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已构成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罚款300元。

罚款金额(元)

3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的金额(元)

0

处罚机关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2月4日

公示截止日期

2024/12/30

数据来源单位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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