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牟定县共和镇散花村委会元双公路边“牟定县兴宏化工有限公司云鑫加油站”开展监督检查时,现场对当事人所经营使用的1号、5号油枪税控燃油加油机主板2支加油枪计量显示累计数值与加油机数据采集器(POS机)计量查询比对,加油枪计量显示累计数值与POS机计量查询累计数值均不相符,其偏差均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0.30%。2024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以快递的方式寄送扣押的1号、5号加油枪税控燃油加油机主板到日照惠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1.上述加油机主板是我公司生产原主板,无异常;2.上述加油机主板的税务累计数据如下:主板编号C900425(1号枪),税务总累计:519290.31升,税务总累计金额3697047.01元;出厂编号 C900422(5号枪),税务总累计 245333.02升,税务总累计金额1738568.24元;3.上述加油机主板计量性能及防作弊功能未检测到异常。委托鉴定报告结果显示该加油站1号、5号加油枪计量显示累计数值与POS机计量查询累计数值均不相符,其偏差均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0.30%。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第八项“进行成品油零售时,应当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并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不得估量计费。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其偏差不得超过所使用计量器具的允许误差。”的规定,构成了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偏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