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牟定县兴宏化工有限公司云鑫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发布日期:2024-12-02   来源:   作者:  点击:[]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牟定县兴宏化工有限公司云鑫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云市监楚牟处罚〔2024〕122号

违法事实

2024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牟定县共和镇散花村委会元双公路边“牟定县兴宏化工有限公司云鑫加油站”开展监督检查时,现场对当事人所经营使用的1号、5号油枪税控燃油加油机主板2支加油枪计量显示累计数值与加油机数据采集器(POS机)计量查询比对,加油枪计量显示累计数值与POS机计量查询累计数值均不相符,其偏差均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0.30%。2024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以快递的方式寄送扣押的1号、5号加油枪税控燃油加油机主板到日照惠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1.上述加油机主板是我公司生产原主板,无异常;2.上述加油机主板的税务累计数据如下:主板编号C900425(1号枪),税务总累计:519290.31升,税务总累计金额3697047.01元;出厂编号 C900422(5号枪),税务总累计 245333.02升,税务总累计金额1738568.24元;3.上述加油机主板计量性能及防作弊功能未检测到异常。委托鉴定报告结果显示该加油站1号、5号加油枪计量显示累计数值与POS机计量查询累计数值均不相符,其偏差均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0.30%。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第八项“进行成品油零售时,应当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并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不得估量计费。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其偏差不得超过所使用计量器具的允许误差。”的规定,构成了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偏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本局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1号、5号加油枪税控燃油加油机主板2块;

2.罚款12000元。

罚款金额(元)

12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的金额(元)

没收1号、5号加油枪税控燃油加油机主板2块

处罚机关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5月15日

公示截止日期

2024/12/30

数据来源单位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    收藏    关闭

  • 主办:中共牟定县委 牟定县人民政府   承办: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通讯地址:楚雄州牟定县共和镇中园大道24号   电话:0878-5211621
    邮箱:mdxzfxxzx@126.com   网站标识码:5323230004    
  • 滇ICP备06006566号-1     滇公网安备 53232302532308号    
  • 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