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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戌街乡白沙天祝兴商店(段xx)经营超过使用限期的化妆品案


发布日期:2024-12-02   来源:   作者:  点击:[]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牟定县戌街乡白沙天祝兴商店(段xx)经营超过使用限期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云市监楚牟处罚〔2024〕223号

违法事实

2024年9月10日,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在牟定县戌街乡白沙天祝兴商店购买了一袋拉芳营养柔顺洗发露,金额1元,发现是过期商品。本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于2024年9月11日到当事人经营的牟定县戌街乡白沙天祝兴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在当事人经营的门店内左边靠墙货柜从下往上数第三台货架上放有:①拉芳营养柔顺洗发露,执行标准:QB/T29679,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263,3袋洗发露,限用日期:2023.05.02;②儿童鲜奶滋润霜(袋装),执行标准:Q/QWWZ020(O/W),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闽妆20180005,5盒滋润霜,限用期限:2023.12.31,查获时,上述产品已超过使用限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限期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已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限期的化妆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限期的化妆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拉芳营养柔顺洗发露3袋;儿童鲜奶滋润霜(袋装)5盒。

2.罚款:300元。

罚款金额(元)

3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的金额(元)

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拉芳营养柔顺洗发露3袋;儿童鲜奶滋润霜(袋装)5盒。

处罚机关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9月24日

公示截止日期

2024/12/30

数据来源单位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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