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处罚〔2023〕9号
当事人:牟定彝佳乐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牟定县蟠猫乡蟠猫村委会王家村
经营者:XXX
2023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春节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牟定彝佳乐超市销售的(1)、康师傅麻辣牛肉面11盒,净含量:面饼+配料112克(面饼85克)/盒,生产日期:2022.6.8,保质期:6个月;(2)、康师傅香菇炖鸡面6盒,净含量:面饼+配料105克(面饼85克)/盒,生产日期:2022.5.23,保质期:6个月;(3)、花生牛轧糖4袋,净含量:640克/袋,生产日期:2021.9.12,保质期:12个月;(4)、豆腐皮3袋,净含量:称重为准,生产日期:2022.6.1,保质期:6个月;(5)、娃哈哈营养快线3瓶,净含量:500g,生产日期:2022.1.9,保质期:9个月,涉嫌超过保质期。
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填制《立案审批表》及《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并对涉案的5个品种共计27盒、袋、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出具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强制〔2023〕5号)及《财物清单》予以扣押。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经查证: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8月中旬从牟定县生从昌批发部购进康师傅麻辣牛肉面2件(12盒/件),净含量:面饼+配料112克(面饼85克)/盒,生产日期:2022.6.8,保质期:6个月,购进价是40.00元/件,销售价是5.00元/盒;购进康师傅香菇炖鸡面2件(12盒/件),净含量:面饼+配料105克(面饼85克)/盒,生产日期:2022.5.23,保质期:6个月,购进价是40.00元/件,销售价是5.00元/盒;购进豆腐皮5袋,净含量:称重为准,生产日期:2022.6.1,保质期:6个月,购进价是7.00元/袋,销售价是10.00元/袋。于2022年1月中旬购进花生牛轧糖5袋,净含量:640克/袋,生产日期:2021.9.12,保质期:12个月,购进价是8.00元/袋,销售价是12.00元/袋。于2022年4月中旬购进娃哈哈营养快线1件(15瓶/件),净含量:500g,生产日期:2022.1.9,保质期:9个月,购进价是54.00元/件,销售价是4.00元/瓶。截止查获时,康师傅麻辣牛肉面11盒、康师傅香菇炖鸡面6盒、豆腐皮3袋、花生牛轧糖4袋、娃哈哈营养快线3瓶,合计27盒、袋、瓶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17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持有相关证照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情况,且客观记录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进货时间、地点、数量、进销价等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事实;
证据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经营者及被委托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及公民身份等信息;
证据六、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经营者李杰昌授权委托李建华接授调查的有关情况;
证据七、《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各1份共3页,证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据及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数量、有效期、规格等情况。
在案件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获取的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本案于2023年1月17日检查发现涉案违法行为,经批准,当日立案展开案件调查,于2023年1月30日调查终结,于2023年2月7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罚告〔2023〕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行政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当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对社会构成一定的危害,但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加之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已超过保质期食品:康师傅麻辣牛肉面11盒、康师傅香菇炖鸡面6盒、豆腐皮3袋、花生牛轧糖4袋、娃哈哈营养快线3瓶,合计27盒、袋、瓶;
2、罚款2000.00元(贰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牟定县建设银行(户名: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地址:牟定县共和镇中园大道共和派出所旁)。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