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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处罚〔2023〕10号


发布日期:2023-03-07   来源:   作者:  点击:[]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处罚〔2023〕10号

当事人:牟定县医药有限公司大药房连锁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

负责人:XXX

2023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牟定县医药有限公司大药房连锁三店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查5个处方药检查销售情况:①阿莫西林胶囊,国药准字H13021770,规格:0.5g×16粒/盒,产品批号:01322054,生产日期:2022.05.11,有效期至:2025.05.10,生产企业: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现场发现,2023年1月10日系统显示销售时间为:10:44:38,处方开具时间为:11:29:18;②小儿肺咳颗粒,国药准字Z20027415,包装:6g×6袋/盒,产品批号:20220605,生产日期:20220615,有效期至:2025/05,生产企业:长春人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场发现,2023年1月8日系统显示销售时间为:13:37:43,处方开具时间为:13:49:10;③头孢克洛分散片,国药准字H20041126,规格:10片/盒,产品批号:220302,生产日期:2022年03月01日,有效期至:2024年02月。现场发现,2023年1月10日系统显示销售时间为:10:54:54,处方开具时间为:11:29:18;④氯化钾缓释片,国药准字H20204032,规格:12片×2板/盒,产品批号:22040054,生产日期:2022年04月15日,有效期至:2024年03月,生产企业:上海海虹实业(集团)巢湖今辰药业有限公司。现场发现,2023年1月10日系统显示销售时间为:10:54:54,处方开具时间为:11:29:18;⑤酚氨咖敏片,国药准字H53021849,规格:100片/瓶,产品批号:DKA2205,生产日期:2022.10.17,有效期至:2024.09,生产企业:云南白药集团大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发现,2023年1月10日系统显示销售时间为:10:16:41,处方开具时间为:11:05:26。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案件承办人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填制《立案审批表》报本局领导审批,经本局领导批准立案,对案件展开调查。

经查证:2023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定县医药有限公司大药房连锁三店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查5个处方药检查销售情况:①阿莫西林胶囊,国药准字H13021770,规格:0.5g×16粒/盒,产品批号:01322054,生产日期:2022.05.11,有效期至:2025.05.10,生产企业: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现场发现,2023年1月10日系统显示销售时间为:10:44:38,处方开具时间为:11:29:18;②小儿肺咳颗粒,国药准字Z20027415,包装:6g×6袋/盒,产品批号:20220605,生产日期:20220615,有效期至:2025/05,生产企业:长春人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场发现,2023年1月8日系统显示销售时间为:13:37:43,处方开具时间为:13:49:10;③头孢克洛分散片,国药准字H20041126,规格:10片/盒,产品批号:220302,生产日期:2022年03月01日,有效期至:2024年02月。现场发现,2023年1月10日系统显示销售时间为:10:54:54,处方开具时间为:11:29:18;④氯化钾缓释片,国药准字H20204032,规格:12片×2板/盒,产品批号:22040054,生产日期:2022年04月15日,有效期至:2024年03月,生产企业:上海海虹实业(集团)巢湖今辰药业有限公司。现场发现,2023年1月10日系统显示销售时间为:10:54:54,处方开具时间为:11:29:18;⑤酚氨咖敏片,国药准字H53021849,规格:100片/瓶,产品批号:DKA2205,生产日期:2022.10.17,有效期至:2024.09,生产企业:云南白药集团大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发现,2023年1月10日系统显示销售时间为:10:16:41,处方开具时间为:11:05:26。

另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8月17日,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我局责令改正,并发出《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牟市监责改[2022]27号),要求当事人在2022年8月1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及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证据三:牟定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大药房连锁三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业务范围;

证据四:牟定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大药房连锁三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及经营范围;

证据五: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及公民身份、住址等情况;

证据六:《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之前已存在违法行为;

证据七:《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关于做好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复印件1份4页,证明进行药品监管检查的缘由;

证据八: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5张。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本案于2022年8月17日发现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1月10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改正违法行为,经批准,当日立案展开案件调查,2023年1月19日调查终结,2023年1月30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罚告〔2023〕1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行政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当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已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法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支行(开户名称: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地址:牟定县共和镇共和派出所旁)。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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