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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处罚〔2023〕11号


发布日期:2023-03-07   来源:   作者:  点击:[]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处罚〔2023〕11号

当事人:牟定悦味果蔬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牟定县共和镇茅阳社区居委会东门外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xxx

联系地址:牟定县共和镇平屯社区居委会新南路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3年2月6日我局接到12345政府热线分流的投诉件,经我局执法人员到牟定悦味果蔬坊现场检查,经投诉人指认,发现同消费者投诉同一批次已霉变、感官性状异常的2袋“安井”开心紫薯包、1袋“富郎祺”汤汁小笼包正在销售。

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笔录》,并填制《立案审批表》、《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后,并依法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已霉变、感官性状异常的2袋“安井”开心紫薯包、1袋“富郎祺”汤汁小笼包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发出《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强扣字【2023】6号)和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3]6号,查封期限30日,查封物品存放于牟定悦味果蔬坊食品柜冷库内。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案件展开调查。

当事人销售霉变、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07月16日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晓梅,经营范围:肉类专门零售服务;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果蔬、米、面制品、水产品销售。2020年6月21日,与云南楚雄鹿城大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牟定商业广场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租赁云南楚雄鹿城大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牟定商业广场,坐落于牟定县新南路该商业广场内一楼256平方米场地作为经营场地,经营果蔬、蔬菜、米、水产品、肉、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租赁期限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同时在责任和权利中约定“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人生伤害或引起的投诉,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01月08日从楚雄滇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安井”开心紫薯包15 件(8袋/件),合计120袋,每袋净含量800克,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进货价13.3元/袋,销售价17.9元/袋,查获2袋,货值35.8元 。于2023年01月12 日从云南臻味坊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富郎祺”汤汁小笼包60袋,每袋净含量768克,生产日期:2022年11月30日,保质期:6个月,进货价18.06元/袋,销售价20.9元/袋;查获1袋,货值20.9元。合计货值金额56.7元。

经查,投诉人于2023年2月5日购买了同一批次已霉变、感官性状异常的“安井”开心紫薯包2袋,17.9元/袋,合计金额35.8元。

另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7月16日办理《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至今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食品的时间、地点、检查情况及销售霉变、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情况等;

证据二、《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3页,证明云南楚雄鹿城大厦实业有限公司牟定商业广场的食品安全问题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证据三、《询问笔录》2份6页,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及销售霉变、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情况等;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五、《居民身份证》及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1页,证明经营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及公民身份,食品进货等情况;

证据六、进货单图片及检验检测报告1份6页,证明当事人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购进的食品都有进货记录;

证据五、《财物清单》1份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霉变、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品种、数量、规格等事实;

证据六、《消费者投诉举报登记表》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被举报及投诉处理结果等情况。

证据七、《现场取证的图片》1份3页9张,证明当事人和投诉的消费者都在经营现场及执法检查等情况。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本案于2023年2月6日检查发现涉案违法行为,经批准,当日立案展开案件调查,于2023年2月13日调查终结,2023年2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发出《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牟市监罚告听〔2023〕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行政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当日签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要求意见。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已构成未依法取得许可,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霉变、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销售霉变、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及销售霉变、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行为,对社会构成一定的危害,但考虑到当事人属首次违法,且涉案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调查人员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四)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责令当事人改正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安井”开心紫薯包2袋、“富郎祺”汤汁小笼包1袋;

2.没收违法所得35.8元;

3.罚款 20000 元。两项合计20035.8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起十五日15日内将罚款缴至通过牟定县建设银行(户名: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中原东路)或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也可以在六6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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