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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罚〔2022〕36号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   作者:  点击:[]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罚〔2022〕36号

当事人牟定县化佛饮料厂

地 址:牟定县共和镇军屯村委会小仓屯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X

住 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南大街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当事人于2022年4月7日生产经营的“化佛山饮用纯净水”,规格18.9(升)/桶,在2022年4月7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牟定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上述检验结果后,于2022年5月16日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GC22530000003932298)、《检验报告》(№:SP222A04864)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并责令当事人召回该批次产品并进行整改,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6日制作《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36号)登记案件来源,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同日,经我局政策法规股审核,报请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开展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当事人于2022年4月7日生产经营的“化佛山饮用纯净水”,规格18.9(升)/桶,在2022年4月7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经查证,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化佛山饮用纯净水”,规格18.9(升)/桶,共生产销售330桶,其中:监督抽检抽样7桶,其余323桶销往位于县城的送水站后分散销售给消费者,出厂销售单价为2.60元∕桶,销售收入合计858.00元。至当事人实施召回时该批次的产品已销售完毕,且经对大部分顾客电话联系回访,均已被使用完毕,未能实现召回。故违法所得为858.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1:2022年5月16日送达签收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GC22530000003932298)1份1页、2022年05月12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签发的《检验报告》(№:SP222A04864)1份4页、2022年04月07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及相关资料1份12页,证明当事人2022年4月7日生产经营的“化佛山饮用纯净水”抽检、结果通知及签收情况;

证据2:2022年5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照片10张(页)、《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牟市监责改通[2022]16号)及对应《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各一份(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2022年4月7日生产经营的“化佛山饮用纯净水”开展现场核查时生产场所、该批次产品库存、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指令下达等情况;

证据3:2022年5月16日《询问当事人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2022年4月7日生产经营的“化佛山饮用纯净水”生产、销售、货值金额、召回以及原因排查及初步整改情况;

证据4:当事人2022年5月16日提供的《入库单》1份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产品生产入库数量相关情况;

证据5:《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6:当事人于2022年6月28日提供的《食品召回公告》1份1页、《不合格食品未能召回情况说明》1份1页、《牟定县化佛饮料厂关于化佛山饮用纯净水产品质量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1份3页、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2022年4月7日生产经营的“化佛山饮用纯净水”生产、销售、召回、不合格原因以及整改情况;

证据7: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2022年6月27日签发的《检验报告》(№:Y15J20221565)1份7页,证明当事人经过整改后生产的桶装水是合格产品。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及意见:本案于2022年5月16日发现违法行为,经批准,当日立案展开案件调查,于2022年6月28日调查终结,同日经案件集体讨论后,于2022年6月28日对当事人发出《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牟市监听告〔2022〕3号)、《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罚告〔2022〕36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请求。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于2022年4月7日生产经营的“化佛山饮用纯净水”,规格18.9(升)/桶,在2022年4月7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数量少,全部销售完,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实际未造成社会危害,在案发后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并认真实施召回和排查整改,属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有改正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从轻处罚规定。本局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致病微生物的食品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58.00元;

2.罚款5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支行营业部(户名: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地址:牟定县共和镇共和派出所旁)。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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