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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处罚〔2022〕58号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   作者:  点击:[]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处罚〔2022〕58号

当事人:牟定语芙化妆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牟定县共和镇万寿路

负责人:李XX

联系地址:牟定县共和镇万寿路

2022年8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2022年牟定县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对牟定县语芙化妆品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在牟定县语芙化妆品店内化妆品陈列架上发现下列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广东威妮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竹堂染发膏4盒;2、汕头市万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兰瑟水漾淡彩护唇蜜2支;3、广州市婕芳化妆吕有限公司生产的小圆盒无瑕胭脂4盒。

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笔录》,并填制《立案审批表》、《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后,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实强扣字〔2022〕27号)及《财物清单》(编号:牟市监实强扣字〔2022〕27号)。被扣押的化妆品期限为30日,现存放于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物资保管仓库,并指派刘晓宝、李雪梅为案件承办人员,其中刘晓宝为案件主办人,对案件展开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下列化妆品:广东威妮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竹堂染发膏,规格为60ml+60ml+15ml+15ml/盒,使用期限:2022年02月15日,购进了4盒,查获时剩余4盒。进货单价是10元/盒,销售单价是15元/盒;汕头市万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兰瑟水漾淡彩护唇蜜,规格为10ml/支,使用期限:2022年02月17日,购进了2支,查获时剩余2支。进货单价是15元/支,销售单价是42元/支;广州市婕芳化妆吕有限公司生产的小圆盒无瑕胭脂,规格为8g/盒,使用期限:2021年07月06日,购进了4盒,共查获时剩余4盒,购进单价是4元/盒,销售单价是18元/盒。是2019年10月从钱晓春经营的化妆品店转让购进过来的,总计:10盒、支,共计货值金额:216元。

本案无法确定上述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所销售的数量,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业务范围;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负责人的居民身份等信息;

3.《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2022年8月18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情况及经营场所的现状等事项;

4.《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2份共7张,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的部分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等事项;

5.《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购进时间、购进地点、购进数量等;

6.依法查扣的三种化妆品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使用说明》、《检验报告》等复印件共13份16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购进化妆品过程中进货查验等事实;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调查终结,2022年10月8日本局集体讨论后,于2022年10月10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字〔2022〕58号),于当日签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经营超过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对社会构成一定的危害,按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但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主观上不是故意,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金竹堂染发膏4盒;兰瑟水漾淡彩护唇蜜2支;小圆盒无瑕胭脂4盒。合计共10盒、支。

2.罚款20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支行(户名: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地址:牟定县共和镇中园大道)。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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