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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处罚〔2022〕42号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   作者:  点击:[]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处罚〔2022〕42号

当事人:牟定县戌街乡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住所(住址):牟定县戌街乡戌街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尚XX

2022年5月6日,本局根据《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药品监督抽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楚市监办发〔2022〕19号)文件要求,在牟定县戌街乡卫生院门诊大楼二楼中西药库,对“玄参”(中药饮片),生产单位:安徽强正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产地:河南南阳,包装规格:1kg/袋,批号:20191001,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5日,生产日期:2019年10月26日,库存9kg进行抽样,抽样时样品外包装完整,无破损、无霉变、无水迹、无虫蛀、无污染,抽样数量3kg,样品按1kg:1kg:1kg比例分装为3份,经双方工作人员确认后现场封装,并向当事人出具了《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后送楚雄彝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

2022年7月5日,我局收到《楚雄彝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药品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ZCY20220174。检验结果:本品呈不规则片状。外表皮灰黄色,有的灰褐色。切面黑色,微有光泽,有的具裂隙。气特异似焦糖,味甘、微苦。近三分之一有虫蛀现象,表面有虫蛀洞眼,并发现少量活体蛀虫、虫蛹及蛀虫所吐的丝状物。(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

2022年7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牟定县戌街乡卫生院医院办公室将《楚雄彝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药品经验报告》,报告书编号:ZCY20220174,直接送达到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尚XX,并告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日内按规定提出复检申请,对“二楼中西药库”进行现场检查,剩余的中药饮片“玄参”尚未使用。经请示我局领导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尚未使用的中药饮片“玄参”进行强制扣押,现场出具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强扣字〔2022〕25号)。并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填制《立案审批表》报本局领导审批,经本局领导批准立案,对案件展开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09月11日和2020年11月18日,从云南省久泰药业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以0.0468元/克和0.048元/克的价格,购进中药饮片“玄参”4000克和5000克,两项共计9000克,合计金额427.2元;外包装均标注生产单位为:安徽强正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产地:河南南阳,包装规格:1kg/袋,批号:20191001,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5日,生产日期:2019年10月26日。2022年5月6日,经楚雄彝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本品呈不规则片状。外表皮灰黄色,有的灰褐色。切面黑色,微有光泽,有的具裂隙。气特异似焦糖,味甘、微苦。近三分之一有虫蛀现象,表面有虫蛀洞眼,并发现少量活体蛀虫、虫蛹及蛀虫所吐的丝状物。(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销售价按相关文件要求,在购进价格的基础上上浮25%进行临床销售。至本局查获时该院所使用该批次“玄参”1000克,因无法确认其是虫蛀前使用还是虫蛀后使用,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开展诊疗活动及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3份10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购进、使用等情况;

证据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1页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业务范围;

证据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 ,证明当事人具有开展医疗行为的资格;

证据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及公民身份、住址等情况;

证据六:《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1份2页,《抽检现场笔录》1份2页,证明药品抽样的详细情况;

证据七:《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药品监督抽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楚市监办发〔2022〕19号文件复印件1份13页,证明进行药品抽样的缘由;

证据八:《安徽强正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成品检验报告单》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药品进货查验情况;

证据九:《云南省久泰药业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销售出库单(随货同行)》复印件2份共2页,《牟定县戌街乡卫生院药品入库单》复印件2份共2页,证明药品的购进情况;

证据十:云南省久泰药业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质量保证协议》复印件1份2页、《云南省久泰药业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销售出库单》复印件2份2页,证明药品购进渠道合法性的情况;

证据十一:楚雄彝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报告书编号:ZCY20220174《药品检验报告》1份3页,证明药品的检验情况;

证据十二:《中心药库温湿度记录表》3份31页,证明药品储存环境的温湿度情况;

证据十三: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8张。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本案于2022年7月25日调查终结,2022年7月26日召开案审会,2022年7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牟市监罚告听字〔2022〕4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当日签收,于2022年8月1日向本局提出陈诉、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使用劣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局于2022年7月26日召开案审会议,会议认为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调查,有改正和悔过的表现,涉案劣药未造成危害后果。其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做出从轻处罚决定,处罚意见如下:

1.警告;

2.没收不合格“玄参”5000克;

3.罚款:100000元。

本局于2022年7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2年8月1日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称:1.召开紧急会议,通报事件整体情况,做出深刻认识,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2.认真追溯药品流向,2021年1月25日至今未使用过该药品,之前使用的患者未提交任何不 良 反映,未不良后果;3.该院安排专人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此事,4.制定规章制度认真进行整改;5.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爆发以来,该院承担着戌街乡区域内的疫情防控工作,各自然村分散远离乡镇,疫情防控工作任务较重,工作人员不足,导致管理不到位。本局接到陈述、申辩后,对陈述、申辩事实进行复核,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事实属实,本局给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8月3日召开案审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不合格“玄参”5000克;

3.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支行(开户名称: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地址:牟定县共和镇共和派出所旁)。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8月0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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