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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处罚〔2022〕29号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   作者:  点击:[]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处罚〔2022〕29号

当事人:陈XX(牟定县陈海燕超超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牟定县共和镇南大街

负责人:陈XX

联系地址:牟定县共和镇南大街

2022年1月19日,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检查工作中,在当事人正在开展经营活动的牟定县陈海燕超超商店内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的爆竹。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笔录》,并填制《立案审批表》、《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后,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的过期爆竹6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交付《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实强扣字【2022】05号)和财物清单,并对案件展开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8月8日到牟定县行政审批局更换了《营业执照》,并于2021年1月14日办理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于2021年6月从牟定县华正物资有限公司分别购进了宜春市袁州区金鑫花炮厂生产的规格21.5cm/封的皇家喜炮系列爆竹:1、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25日,保质期三年,一共购了5封,进货价15元/封,销售价是20元/封;2、生产日期2018年11月5日,保质期三年,一共购进5封,进货价15元/封,销售价是20元/封 。两个批次的产品共购进了10封。由于当事人忽略爆竹是限期使用商品,未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没有及时检查清理,至2022年1月19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时所购进的10封爆竹已于2021年11月前销售了4封,查获时剩余6封。以上过期爆竹货值金额120元。

本案无法确定上述烟花爆竹超过保质期后所销售的数量及金额,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持有相关证照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情况,且客观记录当事人销售过期爆竹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的爆竹购进的方式、时间、地点、数量、进销价、货值金额等情况;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事实;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公民身份和住址;

6、《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委托权限及相关事项;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本案于2022年3月9日调查终结,2022年3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牟定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罚告〔2022〕2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七项:“下列行为均属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七)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商品的”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销售过期爆竹的行为,对社会构成一定的危害,按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但当事人销售过期的爆竹,主观上不是故意,且涉案货值小,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七条“有本条例第六条第(六)、(七)项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没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当事人销售过期爆竹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爆竹6封;

2、罚款20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支行(开户名称: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地址:牟定县城新南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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