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罚〔2022〕10号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   作者:  点击:[]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罚〔202210

当事人:唐X,女,汉族

住所:牟定县共和镇军屯村委会小仓屯村

2021年10月8日,楚雄州牟定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日常两烟市场检查,在当事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现场查获当事人在牟定县艳琼廉价商店经营门店内卷烟零售专柜中层中涉嫌违法经营84mm中华(硬)0.6条;84mm红塔山(软经典)1条;84mm红塔山(硬大经典)1.5条等共22个品种9.3条。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为防止证据流失,牟定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你所销售的上述烟草制品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开具了财物清单。2021年10月11日,牟定县烟草专卖局将该案随同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制品移送至我局进行调查处理。本局受理该案后于2021年10月13日返还了对当事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卷烟制品。2021年10月20日,针对上述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填制了《立案审批表》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经营行为。

经查:当事人在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门店内销售84mm中华(硬)0.6条,购进价格380元/条,销售价格40元/包;84mm红塔山(软经典)1条,购进价格84元/条,销售价格9元/包;84mm红塔山(硬大经典)1.5条,购进价格88元/条,销售价格9元/包;84mm云烟(硬云龙)1条,购进价格129.3元/条,销售价格13元/包;84mm玉溪(初心)0.6条,购进价格175元/条,销售价格18元/包;84mm玉溪(硬和谐)0.1条,购进价格361.80元/条,销售价格38元/包;芙蓉王(印)0.2条,购进价格218元/条,销售价格22元/包;88mm云烟(中支金腰带)0.2条,购进价格263元/条,销售价格27元/包;88mm玉溪(中支和谐)0.2条,购进价格339元/条,销售价格34元/包;88mm玉溪(鑫中支)0.2条,购进价格225元/条,销售价格22.5元/包;84mm云烟(软印象烟庄)0.5条,购进价格318元/条,销售价格32元/包;74mm黄金叶(乐途)0.7条,购进价格121.90元/条,销售价格12.5元/包;84mm红河(硬88)0.5条,购进价格97元/条,销售价格10元/包;84mm玉溪(软尚善)0.2条,购进价格243元/条,销售价格24.5元/包;红塔山(硬)0.3条,购进价格76元/条,销售价格8元/包;88mm云烟(黑金刚印象)0.2条,购进价格466.4元/条,销售价格47元/包;94mm长城(醇雅薄荷)0.2条,购进价格111.60元/条,销售价格12元/包;92mm贵烟(跨越)0.5条,购进价格201.40元/条,销售价格21元/包;84mm阿诗玛(软)1条,购进价格168元/条,销售价格17元/包;84mm龙凤呈祥(硬)0.1条,购进价格180元/条,销售价格18元/包;74mm玉溪(108)0.1条,购进价格263元/条,销售价格27元/包;84mm云烟(软珍红钻)0.2条,购进价格263元/条,销售价格27元/包。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违法销售被查获的卷烟制品共计:9.2条,货值金额181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无烟草零售许可证在牟定县艳琼廉价商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烟草制品的来源、品牌、数量、进销价、货值金额等情况; 3.案件移送函1份1页、案件移送通知书1份1页、移送财物清单1份1页,移送报告表1份2页证明该案移送程序的合法性;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负责人公民身份和住址;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1页、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1份1页,证明牟定县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合法性;

6.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5页,证明当事人在牟定县天台李文芬商店销售卷烟制品的事实。

7、移送案件调查报告1份1页、初步调查结论1份2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当事人均已签字确认。

本局于2021年12月20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字〔2021〕40号),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经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经营行为对社会构成一定的危害,按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但考虑到当事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经营行为,尚属初犯,且涉案货值金额不大,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其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经营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362.9元(违法经营总额1814.5元的20%的罚款)。

大写(人民币叁佰陆拾贰元玖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牟定县建设银行(户名: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打印    收藏    关闭

  • 主办:中共牟定县委 牟定县人民政府   承办: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通讯地址:楚雄州牟定县共和镇中园大道24号   电话:0878-5211621
    邮箱:mdxzfxxzx@126.com   网站标识码:5323230004    
  • 滇ICP备06006566号-1     滇公网安备 53232302532308号    
  • 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