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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处罚〔2022〕13 号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   作者:  点击:[]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处罚〔2022〕13号

当事人:牟定云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闻XX

住所(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工业园区新桥片区庄三

2021年10月25日收到《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临兰市监函字〔2021〕601号),以下简称《协助调查函》;2021年10月29日收到《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临兰市监案移〔2021〕1017号),以下简称《案件移送函》,移送理由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兰山区黄开长干果商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线索。经查因涉诉单位所供述食品生产企业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云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本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规定,现将违法线索移送你单位处理。

2021年10月29日本局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202130号)登记案件来源。经初步审查,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于2021年11月16日经本局政策法规股审核,报请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后开展调查。

经查证,通过调取本局历年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后,根据现场检查和对你单位的调查询问证实,你单位分别于2017年12月16日、2019年02月18日、2019年09月02日、2019年09月03日、2019年11月13日、2020年01月02日及2020年09月03日生产经营的“云牛牌 圣女果(小番茄果脯)”食品,分别被不同检验机构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即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所得金额:涉案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云牛牌 圣女果(小番茄果脯)”食品,2017年12月16日、2019年02月18日、2019年09月02日、2019年09月03日、2019年11月13日、2020年01月02日生产经营的“云牛牌 圣女果(小番茄果脯)”食品,本局已分别于2018年、2019年及2020年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其中2020年09月03日生产经营的“云牛牌 圣女果(小番茄果脯)”食品,200件(500g×20袋/件)无关联证据证实,微信往来转账89480.00元无关联证据,不能认定为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你单位在责令停产停业期间有销售清单证实已经销售出去的“圣女果”货值金额:9800.00元,已经销售出的“圣女果”的违法所得金额:98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1年12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照片7页10张,证明你单位生产经营的“云牛牌 圣女果(小番茄果脯)”食品目前处于未生产及出厂检验的情况;

证据二、2021年12月15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你单位生产经营的“云牛牌 圣女果(小番茄果脯)”食品生产、销售、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情况;

证据三、2021年12月15日你单位提供的《牟定云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牟圣女果原辅材料名称》1份1页,证明你单位生产经营的“云牛牌 圣女果(小番茄果脯)”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的情况;

证据四、2021年12月15日你单位提供的《牟定云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生产记录的说明》1份1页,证明你单位自2020年09月07日至今未生产的“云牛牌 圣女果(小番茄果脯)”食品的情况;

证据五、2021年12月15日你单位提供的《牟定云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云牛牌 圣女果(小番茄果脯)”生产情况的说明》1份1页,证明你单位自2020年09月07日至今未生产的“云牛牌 圣女果(小番茄果脯)”食品,特别是从未生产、销售“生产批次2021年03月01日”的“云牛牌 圣女果(小番茄果脯)”的情况;

证据六、你单位提供的牟定云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签订的《委托出厂检验协议书》复印件1份7页及牟定云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检测委托合同书》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单位生产的“云牛牌 圣女果(小番茄果脯)”食品出厂检验为委托检验;

证据七、你单位提供的《牟定云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果脯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1页,产品名称:圣女果(小番茄果脯),规格:500g/袋,生产日期:2020年9月3日,生产批号:2020.09.03。与《案件移送函》证据之一《牟定云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果脯出厂检验报告》一致,证明你单位在无出厂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的情况下出具出厂检验报告的情况;

证据八、你单位提供的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6页,报告编号:No.SC202102567,样品名称:圣女果(小番茄果脯)(试制产品),型号规格:1.5㎏/袋,产品类型:果脯类,委托单位:牟定云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单位:牟定云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检单位:牟定云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3月18日。与《案件移送函》证据之一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一致,证明你单位2021年3月18日生产的“圣女果(小番茄果脯)”为试制产品的情况;

证据九、你单位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2021年1月21日63000.00元、2021年4月25日26480.00元打印图片1份2页,与《案件移送函》证据之一微信转账记录一致,证明你单位与兰山区黄开长干果商行有正常业务往来;

证据十、《协助调查函》证据之一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盖公章的广电计量检测(合肥)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4页,报告编号:FHF20210501316,样品名称:圣女果(小番茄果脯),商标:云牛,样品编号:FHF20210501316,规格/型号:500克/袋,生产日期:2020.09.03,标称生产者名称:牟定云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安徽省贝鼠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任务来源: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类别:监督抽检,检验结论: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证明你单位2020年09月03日生产、销售“云牛牌 圣女果(小番茄果脯)”食品的情况;

证据十一、你单位提供的2020年9月4日《销货清单》,名称:圣女果,金额:2800元、2020年9月11日《销货清单》,名称:圣女果,金额:4200元及2020年9月26日《销货清单》,名称:圣女果,金额:2800元的微信记录打印图片1份4页,与《协助调查函》和《案件移送函》证据之一《销货清单》一致,证明你单位在责令停产停业期间销售“圣女果”的情况;

证据十二、《协助调查函》证据之一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29日对兰山区黄开长干果商行黄闽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3页和《案件移送函》证据之一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8日对兰山区黄开长干果商行黄闽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3页,证明你单位销售“圣女果”到兰山区黄开长干果商行,兰山区黄开长干果商行又将“圣女果”销售到安徽省贝鼠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情况,至于200件(500g×20袋/件)“圣女果”无关联证据证实认定;

证据十三、《案件移送函》证据之一2021年9月15日《举报信》复印件1份1页,举报人:卜维波,被举报人:牟定云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工业园区新桥片区庄三,第三人:安徽省贝鼠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分装商、销售商),举报内容:生产批次2021年03月01日的“贝鼠果果 圣女果干”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问题,证明你单位被作为被举报人;

证据十四、《案件移送函》证据之一2021年8月10日卜维波的《民事诉讼状》复印件1份1页及2021年10月26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0903民初4142号〕复印件1份10页,证明你单位与生产批次2021年03月01日的“贝鼠果果 圣女果干”无关联性;

证据十五、《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牟市监罚〔2018〕05号)复印件1份8页、《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牟市监罚〔2019〕136号)复印件1份8页及《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牟市监罚〔2020〕46号)复印件1份9页,证明你单位分别于2017年12月16日、2019年02月18日、2019年09月02日、2019年09月03日、2019年11月13日及2020年01月02日生产经营的“云牛牌 圣女果(小番茄果脯)”食品,分别被不同检验机构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已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你单位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并且同一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证据十六、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及公民身份信息;

证据十七、《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2页,证明你单位的主体经营资格。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你单位签名认可。

本案于2021年10月25日收到《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临兰市监函字〔2021〕601号),2021年10月29日收到《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临兰市监案移〔2021〕1017号)。本局2021年10月29日作《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202130号)登记案件来源。经初步审查,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于2021年11月16日经本局政策法规股审核,报请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后开展调查。于2021年12月24日调查终结,2022年1月6日经经本局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于2022年1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牟市监听告字〔2022〕01号),同时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当日签收,于2022年2月8日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本局于2022年2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牟市监听通〔2022〕1号),2022年3月4日在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七楼会议室举行公开听证。根据听证报告,2022年3月7日经本局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对你单位提出听证陈述申辩意见与理由中一是承认存在违法行为,但不是主观故意,也未对人体造成严重的危害;二是全面停产整顿,并投入资金进行技改,对以后的产品质量进行保证;三是你单位是全县重点龙头企业,对全县经济稳增长事关重大。予以采纳,给予支持。本局于2022年3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罚告〔2022〕13号),同时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当日签收,并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也未向本局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申请。

本局认为,你单位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你单位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虽然你单位主观上不是故意实施、性质并非恶劣、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你单位分别于2017年12月16日、2019年02月18日、2019年09月02日、2019年09月03日、2019年11月13日及2020年01月02日生产经营的“云牛牌 圣女果(小番茄果脯)”食品,分别被不同检验机构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已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且你单位在收到《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牟市监罚〔2020〕46号)后,在责令停产停业期间仍然销售“云牛牌 圣女果(小番茄果脯)”;在未设置出厂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情况下,向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黄开长干果行出具虚假《牟定云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果脯出厂检验报告》。上述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 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第(一)项 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第(三)项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第(五)项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 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第(一)项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第(三)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第(五)项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 》有关规定。

经本局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800.00元;

2.罚款:1000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支行(开户名称: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地址:牟定县城新南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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