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余XX 性别:男 年龄:45 身份证号:5323011976XXXXXXXX
家庭住址:楚雄市康复路XX号XX幢X单元XXX室
所在单位:云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云南省楚雄开发区永安路彝人古镇XXX幢 联系电话:1357840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6月9日下午2时18分,牟定县茅州古镇文化旅游特色小镇项目二期K地块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致1人死亡事故。事故调查发现你本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企业法定代表人余XX的询问笔录;2.董事长罗XX的询问笔录;3.总经理胡X的询问笔录;4.项目经理曾XX的询问笔录;5.项目总监杨XX的询问笔录;6.主管安全负责人罗XX的询问笔录;7.专职安全员余XX的询问笔录;8.班组长曾XX的询问笔录;9.施工升降机操作工谢XX的询问笔录;10.楚雄XX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X的询问笔录;11.事故现场相关资料;12.公司安全管理台账资料查阅情况;13.事故调查报告。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本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1968元(叁万壹仟玖佰陆拾捌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营业部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如到期不缴纳,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