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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牟)应急罚[2021]执法1号

日期:2021年09月23日   作者: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点击:[]

被处罚单位:云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楚雄开发区永安路彝人古镇XXX幢 邮政编码: 650000

法定代表人:余XX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57840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单位于2021年6月9日下午2时18分,牟定县茅州古镇文化旅游特色小镇项目二期K地块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致1人死亡事故。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监督检查和排查隐患整改不力,未严格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

1.企业法定代表人余XX的询问笔录;2.董事长罗XX的询问笔录;3.总经理胡X的询问笔录;4.项目经理曾XX的询问笔录;5.项目总监杨XX的询问笔录;6.主管安全负责人罗XX的询问笔录;7.专职安全员余XX的询问笔录;8.班组长曾XX的询问笔录;9.施工升降机操作工谢XX的询问笔录;10.楚雄XX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X的询问笔录;11.事故现场相关资料;12.公司安全管理台账资料查阅情况;13.事故调查报告。

以上事实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云南恒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00元(叁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营业部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如到期不缴纳,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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