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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牟)应急罚〔2021〕基础3号

日期:2021年09月23日   作者: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点击:[]

被处罚单位:云南××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新桥镇高×× 邮政编码:6755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33323××××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9月2日下午14:00时至17:00时,牟定县应急管理局邓××、张××对云南××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云南××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未见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你公司至检查当日未能提供作为该重大隐患整改成果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2021年9月2日牟定县应急管理局发出的《(牟)应急检记[2021](基础)45号现场检查记录》;(2)2021年9月8日牟定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邓××、张××对孙××的询问笔录(第一次);(3)2021年9月3日牟定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邓××、张××对王××的询问笔录(第一次);(4)2021年9月3日牟定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邓××、张××对杨××的询问笔录(第一次)。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一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营业部,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牟定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1年9月2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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