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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应急罚告〔 2021 〕危化3号

日期:2021年08月20日   作者:   来源:县应急局    点击:[]

云南楚大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牟定服务区上行线加油站: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楚大高速牟定服务区上行线加油站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楚大高速牟定服务区加油站现场照片(2020年11月29日拍摄)》;证据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受理通知书》(牟危化项目受字[2020]3、4号);证据三、《国家高速公路网G56楚雄(广通)至大理高速公路扩容工程H4合同工程开工令》;证据;四、《询问笔录》。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督总局第45号令)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及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申请书及文件;(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或者在设计文件中包含设施设计内容。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应当随项目设计文件一并审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第63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给予罚款40000元(大写:肆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牟定县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地址:牟定县共和镇学兴路(原烟草公司院内)

联系人:王绍伦联系电话:5211141邮政编码:675500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 8月2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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