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云南楚大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牟定服务区下行线加油站):
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经济开发区云岭大道19号联系电话:0872—2560576 邮政编码:663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国民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18164772038
违法事实及证据:楚大高速牟定服务区下行线加油站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擅自开工建设。 据一、《楚大高速牟定服务区加油站现场照片(2020年11月29日拍摄)》;证据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受理通知书》(牟危化项目受字[2020]4号);证据三、《国家高速公路网G56楚雄(广通)至大理高速公路扩容工程H4合同工程开工令》;证据四、《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督总局第45号令)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及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
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申请书及文件;(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或者在设计文件中包含设施设计内容。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应当随项目设计文件一并审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第63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40000元(大写:肆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营业部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牟定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彝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牟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8月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