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云南牟定重庆宇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家村高岭土矿
地 址:牟定县戌街乡左家村委会王家村 邮编:675503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苟小江 联系电话:1730878****
违法事实:安全设施设备管理不善,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随意损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记录。
2、企业负责人苟小江的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被罚款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营业部,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牟定县 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元谋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张锦 证号:5323000702
普恩明 证号:YCX05983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苟小江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