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天台初级中学:
我局于2019年6月24日对你单位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耕地)建设运动场(道路硬化、健身器材区硬化、运动场硬化)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于2017年9月在共和镇代冲村委会代冲杨家村民小组动工占用集体土地(耕地)3340.83平方米建设运动场(道路硬化、健身器材区硬化、运动场硬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违法占地现场照片。
我局已分别于2019 年7月10日及2019年7月16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及要求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当事人牟定县天台初级中学在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耕地)3340.83平方米上新建的违法建筑物及构筑物:道路、健身器材区、运动场。
二、处以违法当事人牟定县天台初级中学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耕地)3340.83平方米的每平方米11元人民币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36749.13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牟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个 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夏育森 赵兴勇
电 话:0878-5211780
地 址:共和镇万寿路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