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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65)号

日期:2019年12月15日   作者: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点击:[]

云南楚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6月25日对你公司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新建云南楚姚高速公路(牟定段)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7年12月30日在牟定县共和镇孟凹村、陈湾村、腾丫口村、李家村、烂泥箐村、凹菠萝村、宋官屯村、西山寺村、江坡镇上米村擅自占用集体土地595.16亩(其中占用耕地面积322.27亩,非耕地面积272.89亩)新建云南楚姚高速公路(牟定段)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违法占地现场照片;

4.牟定县2018年度土地卫片楚姚高速公路用地违法图斑(新增建设和未套合部分用地)问题统计表。

我局已于2019年9月2日和9月5日分别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并按照楚雄州人民政府2019年8月25日召开的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高速公路违法用地图斑整改工作推进会议的要求。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违法当事人云南楚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耕地214846.66平方米(322.27亩)的11元/平方米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2363313.26元,非耕地181926.66平方米(272.89亩)的3元/平方米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545779.98元,两项共计罚款人民币2909093.24元(大写人民币:贰佰玖万玖仟零玖拾叁元贰角肆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夏育森 赵兴勇 李春清

电 话: 0878-5211780

地 址:牟定县共和镇万寿路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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