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王开俊养殖厂(王开俊):
我局于2019年2月27日对你(厂)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水田,属基本农田)动工建盖养殖厂简易房及其他设施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厂)于2017年7月在共和镇天台村委会天台街第一村民小组温巷田(张河),未经批准擅自动工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水田,属基本农田)430.42平方米建盖养殖厂简易房及其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用地照片;
3.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我局已于2019年4月15日依法向你(厂)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厂)在法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自动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违法当事人牟定县王开俊养殖厂负责人王开俊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水田,属基本农田)430.42平方米上新建的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简易养殖大棚和厕所),恢复土地原貌。
二、处予违法当事人牟定县王开俊养殖厂负责人王开俊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水田,属基本农田)430.42平方米的每平方米15元人民币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6456.3元。
履行方式: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自行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牟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个 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光雄 赵兴勇 李春清
电 话:0878-5211780
地 址:共和镇万寿路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