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益果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韩宇):
我局于2019年2月27日对你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耕地,属基本农田)建盖种养殖简易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于2017年10左右在江坡镇民乐村委会高军屯村动工占用集体土地(耕地,属基本农田)547.45平方米建盖种养殖简易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违法占地现场照片
我局已分别于2019 年3月8日及2019年3月13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未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及要求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违法当事人牟定益果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韩宇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耕地,属基本农田)547.45平方米上的新建的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并将非法占用的土地交还集体。
二、处以违法当事人牟定益果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韩宇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耕地,属基本农田)547.45平方米的每平方米15元人民币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8211.7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牟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个 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光雄 赵兴勇
电 话:0878-5211780
地 址:共和镇万寿路牟定县国土资源局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