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牟定县XXX中园东路超市(董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3MAXXXXAW4Y
住所(住址):牟定县共和镇中园东路
经营者:董X
身份证号码:53232319XXXXXX1124
联系电话:159XXXX352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牟定县蟠猫乡人民政府住宿区XXX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12月18日我局接到消费者张某某投诉,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正在开展经营活动的超市内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笔录》,并填制《立案审批表》、《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后,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送达《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扣字【2020】27号)和财物清单。因案件调查需要,须延长扣押期限,报局领导批准后,送达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牟市监延强扣字〔2020〕27号),延长时间至2021年3月2日。被扣押的物品现保存于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物资保管仓库。并对案件展开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霉变生虫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经查证:当事人所销售的食品是2020年10月期间,分几次从“信诚饼业(地址:楚雄市冬瓜镇冬瓜村委会原敬老院内)”那里购进的,在进货的过程中已经查验过供货方的资质,已经建立了食品进货台账,购进的食品都有进货记录。于2020年12月18日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时已经超过保质期并依法扣押尚未售出的:1、郑州佳客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弘友经典绿豆糕,生产日期:2020年7月3日,保质期:120天,购进1件,共计5 kg,查获时剩余3kg,进货单价13元/kg,销售单价18.00元/kg,货值54.00元;2、云南民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民康元鲜花伍仁荞饼,生产日期是2020年8月4日,保质期:120天,购进1件,共计5 kg,查获时剩余2.1kg,进货单价13.00元/kg,销售单价18.00元/kg,货值37.80元;3、云南省昆明正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葱风味咸香酥,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10日,保质期:180天,购进1件,共计5kg,查获时剩余1.5 kg,已经霉变,感官性状异常,购进单价是13元/kg,销售价是18.00元/kg,货值27.00元;4、云南民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民康元花生糖,生产日期是2020年7月24日,保质期为9个月,购进1件,4.5 kg,查获时剩余0.8 kg,已经霉变生虫,感官性状异常,购进价格是16元/kg,销售价格18.00元/kg,货值14.40元;5、玉溪市利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聚利源伍仁糕,生产日期2020年8月9日,保质期为120天,购进1件,4.5 kg,查获时剩余0.4 kg,已经霉变,感官性状异常,购进价格14.00元/kg,销售价格18.00元/kg,货值6.40元;6、陆良县盛源食品厂生产的滇华园荞香酥,生产日期2020年8月7日,保质期6个月,购进1件,4.5 kg,查获时剩余1.30 kg,购进价格14.00元/kg,销售价格18.00元/kg,货值23.40元;7、昆明阿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阿东手撕蜂蜜软麻花,生产日期2020年8月11日,保质期为120天,购进1件,4.50 kg,查获时剩余0.10kg,购进价格14.00元/kg,销售价格18 /kg,货值1.80元;8、昆明君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君旺源奶酪沙拉,生产日期2020年8月1日,保质期为120天,购进1件, 5.00kg,查获时剩余0.8 kg,购进价格14.00 /kg,销售价格18.00元/kg,货值14.40元。以上被查获的超过保质期及霉变生虫的食品货值金额合计179.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时间、地点、检查情况等;
证据二、《现场拍摄的照片》1份7页7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扣【2020】27号)1份2页和财物清单1份1页及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违法食品的品种、数量、规格等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的进销价格、时间、食品生产日期等;
证据五、《进货记录》(销售清单)复印件4份4页,证明当事人进货查验及涉案食品的购进数量、价格等情况;
证据六、《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影印件各1份1页、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各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公民身份。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你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本案于2020年12月29日调查终结,2021年2月1日本局集体讨论后,于2021年2月2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字〔2021〕3号),于2021年2月2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牟市监听告字〔2021〕1号),于当日签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于2021年2月4日向本局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一、整改完成情况:一是从思想上认识到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霉变生虫的食品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二是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三是针对本超市存在的管理问题进行整改,加强对超市员工的教育管理;二、请求减轻行政处罚事由:一是因2020年1月全国疫情发生以来,给本超市经营带来严重影响,使超市经营不正常;二是本超市经营负责人董X因患病,历经一年多的求医治疗,目前尚未治愈,同时家中需要赡养2位80多岁年老多病的父母,给整个家庭经济带来严重的困难。经本局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实地核实后认为,当事人提出的部分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霉变生虫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霉变生虫的食品的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霉变生虫的食品的行为,对社会构成一定的危害,按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2020年6月18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已作行政处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但当事人没有改正违法行为,时隔半年,又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霉变生虫的食品的行为,按规定,应当予以从重处罚。但考虑到今年受疫情的影响,当事人经营困难,并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并积极消除危害后果,及时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你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霉变生虫的食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以下涉案的食品:(1)弘友经典绿豆糕3kg;(2)民康元鲜花伍仁荞饼2.1kg;(3)香葱风味咸香酥1.5 kg;(4)民康元花生糖0.8 kg;(5)聚利源伍仁糕0.4 kg;(6)滇华园荞香酥1.30 kg;(7)阿东手撕蜂蜜软麻花0.10kg;(8)君旺源奶酪沙拉0.8 kg。
2.罚款3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建设银行(户名: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