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牟定县尚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32××××68XA
住址:牟定县共和镇茅阳路
法定代表人:应××
身份证号:3326241981××××2521
联系电话:181××××0001 其他联系方式:199××××3485
联系地址:牟定县共和镇茅阳路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的情况:2020年4月28日本局在处理消费者张某某的消费投诉“大观开心果”中,在当事人食品销售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食品的行为。本局于2020年4月28日书面送达了(牟)市监责改字[2020]8号《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0年5月15日前改正。截止至2020年5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部分食品还没有按通知要求改正。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笔录》,并填制《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后,对案件展开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食品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经查证,当事人分别于 2020年3月12日、2020年4月3日、2020年4月 6日、2020年4月14 日、2020 年4 月16日、2020年5月23日从昆明大观达利食品有限公司、廖天军处、昆明市欣誉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大观石头巧克力”、“油炸猪皮”、“卡可莎果小蛋(大观果小蛋)”、“柠檬金枣(大观开胃丹)”、“日利发美国青豌豆(大观美国青豆)”、“袋装饼干(鲜蛋卷)”后,在其公司食品销售区进行分装销售,其中“大观石头巧克力”分装后有37袋的标签上没有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油炸猪皮”分装后有15袋的标签上没有标明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有8袋内包装的标签上标明生产日期是2020年3月13日,保质期120天,外包装和内包装标签上标明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不一致;“卡可莎果小蛋(大观果小蛋)”分装后有3盒外包装的标签上的名称是“大观果小蛋”,未标明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内包装标签上的名称是“卡可莎果小蛋”,外包装和内包装标签上标明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不一致;“柠檬金枣(大观开胃丹)”分装后21袋外包装标签上只标明食品名称是“大观开胃丹”,包装日期是2020年5月22日,保质期至2021年5月17日。内包装标签上标明食品名称是“柠檬金枣”,没有标明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日利发美国青豌豆(大观美国青豆)”分装后54袋外包装的标签上的名称是“大观美国青豆”,标明包装日期和保质期都是2020年5月24日,没有标明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该食品内包装的名称是“日利发美国青豌豆”,标签上标明生产日期是2020年3月1日,保质期10个月。外包装和内包装标签上标明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不一致;“袋装饼干(鲜蛋卷)”分装后有29袋外包装标签上的名称是“袋装饼干”,标明包装日期是2020年5月27日,保质期至2020年7月26日,没有标明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该食品内包装的名称是“鲜蛋卷”,保质期8个月,外包装和内包装标签上的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不一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在食品销售区销售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数量、名称等相关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在食品销售区销售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数量、名称等相关情况;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市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食品经营资格;
证据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页,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及公民身份等情况;
证据六、《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毕加利全权办理本案的权限、时限等相关事项;
证据七、《消费者投诉举报登记表》、《投诉调解书》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案件来源等情况;
证据八、《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1页,证明本局于2020年4月28日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九、《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份5页,证明当事人在食品销售区销售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数量、名称等相关情况及当事人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现场同场检查等情况;
证据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份5页,证明当事人已向食品供货商履行索证等情况;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及意见:2020年6月3日本案调查终结,2020年6月12日本局集体讨论后,于2020年6月15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字〔2020〕29号”,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罚款20000元。同时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当日签收。当事人2020年6月17日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辩称:1、已经主动积极配合消除对社会的不良影响;2、相关人员已经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3、请求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经本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后认为部分陈述申辩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食品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销售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较大的风险和隐患,按法律要求,应当予以从重处罚,但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部分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罚款15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开户名称: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