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79××××039L
住所(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新桥镇高家庄
经 营 者:方×
身份证号码:5301221965××××2037
联系电话:139××××1753
联系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金江路金禧园路×××栋×单元×××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2020年5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特种设备(2台电动单梁起重机:产品编号分别是12070197、12070189,1台叉车,产品编号为020301V3713。3台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存在的隐患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复查后,发现该单位2020年4月9日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对其特种设备检验后提出的检验意见通知书3条意见15个隐患整改内容和2020年4月10日本局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其对3台特种设备存在的15项安全隐患整改项目仍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且现场监督检查复查过程中又发现叉车作业人员谢有信无资格证正在操作特种设备(叉车),叉车正在运行中,复查记录在《特种设备整改复查记录表》中进行了记录。该案中我局未采取查封设施等行政强制措施。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有异常情况特种设备,未全面检查消除隐患继续使用的行为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资格证书操作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及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规定。
经查证:本局于2020年4月10日根据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2020年4月9日发出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对当事人在场内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设备名称为电动单梁起重机,产品编号为12070197,存在未装设重量限制器、导绳器、防脱钩装置,大车行限位失效,未装设缓冲器,未装设错段相保护装置,司机室未安装急停按钮,导电滑触线未进行安全防护;设备名称为电动单梁起重机,产品编号为12070189,存在未装设重量限制器,大车行限位失效,未装设缓冲器,司机座防护不符合要求,未装设错段相保护装置,司机室未安装急停按钮,导电滑触线未进行安全防护;设备名称为内热平衡重式叉车,产品编号为020301V3713 ,存在刹车灯、倒车灯、左前大灯、喇叭损坏,右前轮磨损严重。上述3台特种设备经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2020年4月9日检验后设备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本局于2020年4月1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牟)市管特令〔2020〕第2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0年4月21日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消除事故隐患:1、立即停止使用以上3台设备;2、彻底整改修复检查检验时发现的3台设备存在的15项安全隐患问题并做好整改修复记录;3、在时限内报送整改报告及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本局等事项。截至2020年5月6日,本局再次对当事人的存在安全隐患的3台特种设备进行整改复查时,当事人在时限内没有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进行整改,也未收到当事人对设备整改项目的报告,同时发现叉车操作人员正在操作叉车,经询问,叉车操作人员无场(厂)内机动车辆操作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2020-028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经检测存在不合格项目及整改时限;
证据二、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1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
证据三、(牟)市管特令﹝2020﹞第2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经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不合格后,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的事实;
证据四、《特种设备整改复查记录表》1份1页,证明当事人对检测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没有在限期整改时限内消除安全隐患且未上报整改报告的事实;
证据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委托人、被委托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及身份信息;
证据七、《授权书》原件1份1页,证明授权事项及处理权限;
证据八、《询问笔录》1份7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检测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等情况;
证据九《2020年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管理、操作人员取、复证申请培训登记表》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已向本局申请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取证培训。
证据十、《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同场开展检查及当事人正在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的情况。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情况,以及复核、过程及意见:2020年5月28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牟市监处告字〔2020〕22号《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2020年5月28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于2020年6月2日向本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主要提出了“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同时在2020年5月28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已整改完毕,要求将罚款减轻到2000元至3000元或者减免处罚及处罚信息录入公示系统会对其造成融资、贷款、税务评级影响,希望给予机会”。同时提交了《整改报告》及《河南凯迪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维修改造证明》材料。本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经复核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部分成立,予以采纳。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有异常情况特种设备,未全面检查消除隐患继续使用的行为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资格证书操作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及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了使用检验不合格、有异常情况特种设备未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资格证书操作特种设备的行为。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有异常情况特种设备未全面检查消除隐患继续使用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资格证书操作特种设备的行为,对社会构成一定的危害,按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较重处罚。但你单位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局提交的《整改报告》以及具有特种设备维修改造资格的河南凯迪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维修改造证明》,说明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后有整改和消除危害后果的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于2020年4月8日向本局申请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取证培训,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组织培训取证,故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资格证操作特种设备的行为不予处罚。至案发时尚未发生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为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防止和避免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以教育惩戒为目的,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有异常情况特种设备未全面检查消除隐患继续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的规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使用特种设备(产品编号为12070197、12070189的两台电动单梁起重机和产品编号为020301V3713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2.处以罚款3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牟定县建设银行(户名: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