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 云南牟定秦阿哥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MA××××D44A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牟定县江坡镇高平村委会牌坊村
法定代表人:秦×
联系方式:138××××8508
注册资本:捌佰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5年10月21日
营业期限:2015年10月21日至2065年10月20日
经营范围: 豆制品、腌菜制品、调味品制造、销售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SC125532××××5050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牟定县江坡镇高平村委会牌坊村云南牟定秦阿哥食品有限公司内涉嫌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混有异物的食品(彝火秦阿哥腐乳)517瓶。
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笔录》,并填制《立案审批表》、《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后,依法对你涉嫌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混有异物的食品实施就地封存措施,并当场交付《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扣〔2020〕12号)和财物清单并对案件展开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混有异物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了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混有异物食品的行为。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3日,保质期18个月的260克装“彝火秦阿哥”腐乳,一共有400瓶,销售了 160 瓶,还剩240瓶,销售价是6.00元/瓶,货值1440元;生产日期为2019年4月3日,保质期18个月的320克装“彝火秦阿哥”腐乳,一共有300瓶,销售了129瓶,还剩171瓶,销售价是7元/瓶,货值1197元;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3日,保质期18个月的1kg装“彝火秦阿哥”腐乳,一共有160瓶,销售了54瓶,还剩106瓶,销售价是14元/瓶,货值1484元。总货值金额4121元。上述食品被本局依法查获时发现感官性状异常、混有异物,但未售出,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混有异物食品的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
证据二、《现场拍摄的照片》1份5页,证明当事人同场开展现场检查及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混有异物食品事实存在;
证据三、《财物清单》1份1页及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混有异物食品品种、数量、规格等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及细节;
证据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六、《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资格;
证据七、《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及意见: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调查终结,2020年6月12日本局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于2020年6月15日向当事人发出《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2020〕28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当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混有异物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混有异物食品的行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从思想上和行动上都认识到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混有异物食品这一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主观上属于过失,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问题,有改正和悔过的表现,同时当事人提出了如下减轻行政处罚申请:1是自公司成立以来,均认真遵守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从未发生过违法违章行为,也从未被消费者举报或投诉;2是由于今年年初发生新馆疫情后,公司按照要求,立即停工停产,在此期间管理人员均回家休息,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公司生产的部分腐乳出现上述问题;3、鉴于上述原因,请本着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就业的大局,给予减轻处罚。其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混有异物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作如下处罚:
1、没收尚未售出的涉案食品“彝火秦阿哥”腐乳517瓶。
2、处以罚款15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开户名称: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