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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处罚信息公示(五)

日期:2019年11月13日   作者: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点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等系列文件通知要求,现将我局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向社会公示如下:

●牟市监罚字〔2019〕58号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当事人:牟定县德贵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2323MA6K8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德贵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19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食品市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门店内检查,发现你(单位)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笔录》,并填制《立案审批表》、《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后,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交付《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扣【2019】80号)和财物清单,并对案件展开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经调查,你(单位)于2019年2月,从楚雄市东瓜王氏米行批发商店,以100元/袋的价格购进标注为东北石板地牌秋田小町大米(25kg/袋),生产日期2018年10月24日,保质期6个月,生产商为扶余市京城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120元/袋的价格在经营门店内销售。于2019年8月14日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并依法扣押尚未售出的东北石板地牌秋田小町大米3袋(25kg/袋),合计货值3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时间、地点、检查情况等;

证据二、《现场拍摄的照片》1份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扣【2019】80号)1份2页和财物清单1份1页及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违法食品的品种、数量、规格等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的进销价格、时间、食品生产日期等;

证据五、《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公民身份;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及意见:本案于2019年8月14日检查发现涉案违法行为,经批准,当日立案展开案件调查,对涉案物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本案于2019年8月26日调查终结,2019年9月4日本局集体讨论后,于2019年9月5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2019〕62号”,同时告知了你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于当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按法律要求,应当予以从重处罚,但考虑到当事人属首次违法,且涉案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尚未售出的东北石板地牌秋田小町大米3袋(25kg/袋);

二、罚款15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开户名称: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7日



●牟市监罚字〔2019〕59号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当事人:牟定惠购超市(陈小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2323MA6NBXXXXX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陈小春

联系地址:牟定县江坡镇龙排集镇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19年8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食品市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的超市内检查,发现你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笔录》,并填制《立案审批表》、《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本局领导批准立案后,依法对你(单位)涉嫌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交付《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扣【2019】68号)和财物清单,并对案件展开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经调查,你于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从昆明市新广丰批发商店,以6元/袋的价格分别购进标注为嵩明县一品园食品厂生产的乌鸡鸽子汤料、十全大补鸡汤料、虫草花炖汤料(128克/袋,生产日期2018年6月27日,保质期12个月)食品分别以7元/袋的价格在经营门店内销售;以5元/袋的价格购进标注为云南星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绿丝蜜饯(170克/袋,生产日期2019年1月28日,保质期4个月),以5.5元/袋的价格购进标注为重庆市佳佳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优润乳酸菌饮品(340克/瓶,生产日期2018年10月14日,保质期8个月),以7元/袋的价格购进标注为乐山市华正食品厂生产的黑糖燕麦沙琪玛(280克/袋,生产日期2018年8月22日,保质期10个月),以10元/袋的价格购进标注为乐山市华正食品厂生产的黑糖燕麦沙琪玛(458克/袋,生产日期2018年8月10日,保质期10个月),以8元/袋的价格购进标注为成都香贝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燕麦沙琪玛(350克/袋,生产日期2018年9月23日,保质期10个月),以7元/袋的价格购进标注为乐山市华正食品厂生产的芝麻苦荞麦沙琪玛(280克/袋,生产日期2018年8月23日,保质期10个月),以10元/袋的价格购进标注为乐山市华正食品厂生产的芝麻苦荞麦沙琪玛(458克/袋,生产日期2018年7月14日,保质期10个月),以2元/袋的价格购进标注为褐西县银华食品厂生产的九制金香榄(143克/袋,生产日期2018年8月1日,保质期12个月)的食品分别于6元/袋、6.5元/瓶、8元/袋、11元/袋、9元/袋、8元/袋、11元/袋、3元/袋的价格在经营门店内销售。于2019年8月12日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时已经超过保质期,并依法扣押尚未售出的乌鸡鸽子汤料7袋、十全大补鸡汤料3袋、虫草花炖汤料2袋、红绿丝蜜饯12袋、优润乳酸菌饮品8瓶、黑糖燕麦沙琪玛3袋、燕麦沙琪玛1袋、芝麻苦荞麦沙琪玛3袋、九制金香榄4袋,合计货值28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时间、地点、检查情况等;

2、《现场拍摄的照片》2份2页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扣【2019】68号)1份2页和财物清单1份1页及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违法食品的品种、数量、规格等事实;

4、《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的进销价格、时间、食品生产日期等;

5、《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公民身份;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你(单位)签名认可。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及意见:本案于2019年8月12日检查发现涉案违法行为,经批准,当日立案展开案件调查,对涉案物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本案于2019年8月26日调查终结,2019年9月4日本局集体讨论后,于2019年9月5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2019〕59号”,同时告知了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当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按法律要求,应当予以从重处罚,但考虑到当事人属首次违法,且涉案的食品货值金额小,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涉案食品乌鸡鸽子汤料7袋、十全大补鸡汤料3袋、虫草花炖汤料2袋、红绿丝蜜饯12袋、优润乳酸菌饮品8瓶、黑糖燕麦沙琪玛3袋、燕麦沙琪玛1袋、芝麻苦荞麦沙琪玛3袋、九制金香榄4袋;

二、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开户名称: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7日


●牟市监罚字〔2019〕60号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当事人:牟定县秋兴商店(普周贞)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32323600XXXXX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普周贞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19年8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定县江坡镇江坡村进行食品市场专项检查过程中,在当事人经营的“牟定县秋兴商店”门店内货架上发现下列预包装食品:1、昆明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双汇”鸡肉香肠22根、规格:65g/根,生产日期2019年3月30日,保质期120天;2、楚雄市鹿城镇可口面条加工厂生产的“可口劲道挂面”4把、规格:1千克/把、生产日期2018年2月8日、保质期12个月;3、广东宏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仔仔棒”33个、规格:4g/个、生产日期2018年8月1日、保质期12个月。上述3个品种59样预包装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

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笔录》,并填制《立案审批表》及《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后,当场出具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扣字【2019】56号”,对你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对案件展开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经调查,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9年8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牟定县江坡镇江坡村进行食品市场专项检查过程中,在牟定县江坡镇江坡村委会江坡村牟定县秋兴商店货架上现场查获你从牟定县城购进在店内销售的昆明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双汇”鸡肉香肠22根、规格:65g/根,生产日期2019年3月30日,保质期120天,购进价0.80元/根,零售价1.00元/根;楚雄市鹿城镇可口面条加工厂生产的“可口劲道挂面”4把、规格:1千克/把,生产日期2018年2月8日,保质期12个月,购进价4.80元/把,零售价6.00元/把;广东宏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仔仔棒”33个、规格:4g/瓶,生产日期2018年8月1日,保质期12个月,购进价0.06元/个,零售价0.10元/个。截至止2019年8月8日被本局依法查获时止,上述3类59根(把、个)预包装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49.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持有相关证照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情况,且客观记录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等事实。

证据二、《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特征状况及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数量、进销价格等情况。

证据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共3页 ,证明扣押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数量等情况。

证据五、《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拍摄打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拥有合法的市场主题资格。

证据六、《食品经营许可证》拍摄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的合法资格。

证据七、《居民身份证》拍摄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公民身份及住址。

证据八、《商品销售明细单》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商品的时间和数量。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及意见:本案于2019年8月8日检查发现涉案违法行为,经批准,当日立案展开案件调查,对涉案物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本案于2019年8月26日调查终结,2019年9月4日本局集体讨论后,于2019年9月5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2019〕61号”,同时告知了你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于当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按法律要求,应当予以从重处罚,但考虑到当事人属首次违法,且涉案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昆明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双汇”鸡肉香肠22根、规格:65g/根;楚雄市鹿城镇可口面条加工厂生产的“可口劲道挂面”4把、规格:1千克/把;广东宏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仔仔棒”33个、规格:4g/瓶;

二、罚款15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开户名称: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7日


●牟市监罚字〔2019〕62号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当事人:牟定县桃苴荣丽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323236000XXXXX

住所(住址):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桃苴村委会东兴街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杨忠荣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19年8月6日,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牟定县桃苴荣丽商店内检查,发现你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商品(油漆)及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填制《立案审批表》、《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后,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商品(油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交付《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扣〔2019〕39号)和财务清单,并对案件展开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你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商品(油漆)及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商品(油漆)及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9年8月6日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牟定县桃苴荣丽商店检查时,在货架上发现:1.云南万里化工制漆有限公司生产的航船牌油漆6桶,规格:500克/桶,生产日期:2018年1月30日,保质期:18个月,购进价4.50元/桶,零售价6.00元/桶;2.云南万里化工制漆有限公司生产的航船牌油漆4桶,规格:400克/桶,生产日期:2017年12月18日,保质期:18个月,购进价4.30元/桶,零售价6.00元/桶;3.云南万里化工制漆有限公司生产的航船牌油漆2桶,规格:500克/桶,生产日期:2018年1月15日,保质期:18个月,购进价4.50元/桶,零售价6.00元/桶。以上油漆均无购进票据。另外在食品销售柜台内发现郯城县香之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企王牌乡吧佬麻辣腿18袋,规格:110克/袋,生产日期:2019年4月1日,保质期:18个月,购进价4.00元/桶,零售价5.00元/袋,于2019年6月6日购进,有购进票据,但肉眼见已霉变生虫。

截至2019年8月6日被本局依法查获时止,上述涉案的“油漆”及“乡吧佬麻辣腿”近期未销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涉案货值金额为:“油漆”12桶×6.00元/桶=72.00元;“乡吧佬麻辣腿”18袋×5.00元/袋=9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油漆及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现场拍摄照片》1份2页4张,证明当事人在场及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等情况;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扣〔2019〕39号)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油漆及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的情况;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油漆及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购进、销售、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情况;

证据五、《2019年6月6日购进食品单据》复印件1份1页 ,证明当事人经营“乡吧佬麻辣腿”购进查验记录情况;

证据六、《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及意见:本案于2019年8月6日检查发现涉案违法行为,经批准,当日立案展开案件调查,对涉案物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本案于2019年8月26日调查终结,2019年9月5日本局集体讨论后,于2019年9月5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2019〕67号),同时告知了你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于当日签收,在法定的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你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商品(油漆)及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下列行为均属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七)“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商品的。”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商品(油漆)及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你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商品(油漆)及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的行为,按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从重处罚,但考虑到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销毁了霉变生虫的食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三)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本局讨论后对你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七条“有本条例第六条第(六)(七)项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没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四)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商品(油漆)及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涉案的云南万里化工制漆有限公司生产的航船牌油漆6桶,规格:500克/桶;云南万里化工制漆有限公司生产的航船牌油漆4桶,规格:400克/桶;云南万里化工制漆有限公司生产的航船牌油漆2桶,规格:500克/桶;

2、对销售超过保质期商品(油漆)行为罚款1000.00元;

3、对经营霉变生虫食品的行为罚款500.00元

以上2、3项合计罚款:15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支行(开户名称: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地址:牟定县城新南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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