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等系列文件通知要求,现将我局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向社会公示如下:
●牟市监罚〔2019〕28号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当事人:云南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MA6L5XXXXX
负责人:杜波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公司住所:牟定县共和镇万寿路南段东侧
成立日期:2017年11月8日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电力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桥梁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机械设备租赁。
案件来源:2019年5月6日牟定县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本局移交的当事人出借营业执照给他人从事建筑工程经营活动案件线索移交单,接到案件线索后,本局指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出借营业执照给他人从事建筑工程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本局执法人员填制了《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经局领导批准后,指派执法人员王聪(YCX01863)、刘祖森(YCX01189)负责调查处理该案,王聪为案件主办人。
本局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17年11月8日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MA6L573M26,名称:云南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住所:牟定县共和镇万寿路南段东侧;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电力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桥梁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机械设备租赁。
经本局查实,2017年11月,当事人出借营业执照的相对方责任人看到牟定县江坡镇人民政府“关于牟定县江坡镇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扶贫项目高平村委会王家、排坊村村组道路硬化”的项目公告后,因该项目涉及资金60.72万元,按照相关规定,该项目不需要通过招标程序,只需要通过邀标程序即可,为了能够承包到该工程,当事人出借营业执照的相对方责任人与当事人协商,请当事人帮忙借用3家有资质的营业执照参与邀标,随后,当事人的员工夏武燕与云南鼎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员工叶海燕、云南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员工徐绍梅联系,请上述两家分公司准备好相关资料和当事人一起参与“牟定县江坡镇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扶贫项目高平村委会王家、排坊村村组道路硬化”项目的邀标活动,经过邀标程序之后,当事人获得该项目的经营权。由于当事人还有其他在建工程,当事人便将该工程让给出借营业执照的相对方责任人去经营,在该项目的经营过程中,当事人出借营业执照的相对方责任人均以当事人的名义开展,但所有的债权债务、劳务关系及安全责任均由相对方责任人承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牟定县公安局扫黑办移送的涉黑涉恶线索移交单1份1页,证明该案的线索来源;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出借营业执照给他人从事建筑工程的时间、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的实际经营人员、当事人与使用其营业执照从事工程项目经营活动相对方负责人之间的关系等情况;
证据三.调查笔录2份7页,证明当事人组织其他相关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参与“牟定县江坡镇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扶贫项目高平村委会王家、排坊村村组道路硬化”项目的邀标活动的时间、经过、结果等情况;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具有合法性;
证据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负责人的公民身份和住址。
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当事人均已签字确认。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所指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了出借营业执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所指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本局于2019年6月3日召开了案审会议,经过讨论后认为: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调查,有改正和悔过的表现,在出借营业执照给他人从事建筑工程经营活动过程中,该项工程未发生安全事故和质量问题,未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其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为此,本局拟对当事人做出从轻处罚决定,处罚意见如下:
1.责令改正;
2.罚款10000元。
本局于2019年6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字〔2019〕24号),书面告知当事人上述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牟定县建设银行(户名: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0日
●牟市监罚〔2019〕29号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当事人:云南鼎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MA6L0XXXXX
负责人:柳晓波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营业场所:牟定县共和镇学兴路
成立日期:2017年8月31日
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钢结构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金属门窗工程、通信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案件来源:2019年5月6日牟定县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本局移交的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给云南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从事建筑工程邀标活动案件线索移交单,接到案件线索后,本局指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经本局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及牟定县公安局移送本局的相关证人证言的调查笔录,本局认定当事人出借营业执照给云南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从事建筑工程邀标活动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本局执法人员填制了《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经局领导批准后,指派执法人员王聪(YCX01863)、刘祖森(YCX01189)负责调查处理该案,王聪为案件主办人。
本局调查认定的事实:2017年11月,云南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负责人看到牟定县江坡镇人民政府“关于牟定县江坡镇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扶贫项目高平村委会王家、排坊村村组道路硬化”项目公告后,因该项目涉及资金60.72万元,按照相关规定,该项目不需要通过招标程序,只需要进行邀标程序即可,为了能够承包到该项目,云南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员工夏武燕与当事人的员工叶海燕协商,请当事人参与邀标活动,随后,当事人的员工叶海燕带上相关资料按照公告时间参与邀标,经过邀标程序之后是云南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获得该项目的经营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牟定县公安局扫黑办移送的涉黑涉恶线索移交单1份1页,证明该案的线索来源;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给云南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牟定县江坡镇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扶贫项目高平村委会王家、排坊村村组道路硬化”项目邀标活动的时间、经过及当事人与云南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之间的关系等情况;
证据三.调查笔录2份7页,证明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给云南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参与“牟定县江坡镇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扶贫项目高平村委会王家、排坊村村组道路硬化”项目邀标活动的时间、经过、结果等情况;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具有合法性;
证据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负责人的公民身份和住址。
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当事人均已签字确认。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所指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了出借营业执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所指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本局于2019年6月3日召开了案审会议,经过讨论后认为: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调查,有改正和悔过的表现,在出借营业执照给他人从事邀标活动过程中,仅满足于实现了邀标程序合法性的条件之一,未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其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为此,本局拟对当事人做出从轻处罚决定,处罚意见如下:
1.责令改正;
2.罚款10000元。
本局于2019年6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字〔2019〕25号),书面告知当事人上述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牟定县建设银行(户名: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0日
●牟市监罚〔2019〕30号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当事人:云南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MA6L3XXXXX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营业场所:牟定县共和镇万寿路南段东侧
负责人:李玉明
成立日期:2017年10月12日
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绿化工程、装修装饰工程、送变电工程、土石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花卉、温室大棚工程;钢结构工程、矿山工程、桥梁隧道工程、消防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环保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机械租赁。
案件来源:2019年5月6日牟定县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本局移交的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给云南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从事建筑工程邀标活动案件线索移交单,接到案件线索后,本局指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经本局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及牟定县公安局移送本局的相关证人证言的调查笔录,本局认定当事人出借营业执照给云南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从事建筑工程邀标活动的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本局执法人员填制了《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经局领导批准后,指派执法人员王聪(YCX01863)、刘祖森(YCX01189)负责调查处理该案,王聪为案件主办人。
本局调查认定的事实:2017年11月,云南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负责人看到牟定县江坡镇人民政府“关于牟定县江坡镇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扶贫项目高平村委会王家、排坊村村组道路硬化”项目公告后,因该项目涉及资金60.72万元,按照相关规定,该项目不需要通过招标程序,只需要进行邀标程序即可,为了能够承包到该工程,云南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员工夏武燕与当事人的员工徐绍梅协商,请当事人参与邀标活动,随后,当事人的员工徐绍梅带上相关资料按照公告时间参与邀标,经过邀标程序后是云南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获得该项目的经营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牟定县公安局扫黑办移送的涉黑涉恶线索移交单1份1页,证明该案的线索来源;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给云南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参与“牟定县江坡镇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扶贫项目高平村委会王家、排坊村村组道路硬化”项目邀标活动的时间、经过及当事人与云南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之间的关系等情况;
证据三.调查笔录2份8页,证明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给云南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参与“牟定县江坡镇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扶贫项目高平村委会王家、排坊村村组道路硬化”项目的邀标活动的时间、经过、结果等情况;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具有合法性;
证据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负责人的公民身份和住址。
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当事人均已签字确认。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所指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了出借营业执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所指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本局于2019年6月3日召开了案审会议,经过讨论后认为: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调查,有改正和悔过的表现,在出借营业执照给他人从事邀标活动过程中,仅满足于实现了邀标程序合法性的条件之一,未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其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为此,本局拟对当事人做出从轻处罚决定,处罚意见如下:
1.责令改正;
2.罚款10000元。
本局于2019年6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字〔2019〕26号),书面告知当事人上述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牟定县建设银行(户名: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0日
●牟市监罚〔2019〕51号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当事人:牟定县陈宗生诊所(王先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2323MA6KG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先祥
联系地址:牟定县共和镇万寿宫牟定县陈宗生诊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19年8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在你诊所经营门店检查,发现你单位涉嫌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
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笔录》,并填制《立案审批表》、《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后,本局执法人员当即报告局领导同意,决定立案调查并对涉嫌已经超过有效期的12个品种的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扣押措施。依法对你(单位)涉嫌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交付《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扣【2019】57号)和财物清单。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及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第(三)项“超过有效期的”的规定。
经查证,2019年8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牟定县陈宗生诊所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该诊所药房药品陈列柜上摆放的12个品种的药品已经超过有效期,1.汉王牌骨刺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61021147,生产批号008705059,规格:36片/盒,有效期至:2019年06月16日,生产厂家: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每盒进货价为6元,销售使用价为9元,查获时剩下20盒;2.中特单牌砂连和胃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5314,生产批号20160801,规格:36片/盒,有效期至:2019年8月03日,生产厂家:贵阳永乐药业有限公司,每盒进货价格为9元,每盒销售使用价格为13元,查获时剩下10盒;3.万通牌养血安神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1021113,生产批号20160505,规格36片/盒,有效期至:2019年04月,生产厂家:洛阳顺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每盒进货价格为4元,销售使用价格为6元,查获时剩下5盒;4.天武牌硫酸镁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43974,生产批号为12070641,规格:10毫升/*5支/盒,有效期至:2014年06月,生产厂家:天津药业焦作有限公司,每盒进货价格为2元,销售使用价格为4元,查获时剩下5盒;5.明太医牌咳喘膏,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9993016,生产批号为201303,规格:4贴/袋,有效期至:2013年03月,生产厂家:安阳中智药业有限公司,每袋进货价格为2元,查获时剩下15袋;6.复方鸡内金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1021029,生产批号为170810,规格:48片/盒,有效期至:2019年07,生产厂家:河南庚贤堂制药有限公司,每盒进货价格为4元,销售使用价格为6元,查获时剩下7盒;7.好立康牌益肾补骨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4023516,生产批号7170812,规格:15毫升*12支/盒,有效期至:2019年07月,生产厂家:广东一力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每盒进货价格为18元,销售使用价格24元,查获时剩下1盒;8.润华牌喘舒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0973001,生产批20160607,规格:48片/盒,有效期至:2019年05月,生产厂家:山东百维药业有限公司,每盒进货价格为15元,销售使用价格为20元,查获时剩下1盒;9.钧安牌冰硼散,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2020925,生产批号为150501,规格:5克/瓶,有效期至:2017年04月,生产厂家: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每瓶进货价格为1元,销售使用价格为2元,查获时剩下2瓶;10.圣特记牌复方穿心莲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5021615,生产批号170601,规格:100片/袋,有效期至:2019年05月,生产厂家:广西圣特药业有限公司,每袋进货价格为0.4元,销售使用价格为1元查获时剩下5袋;11.金不换牌甲氧氯普胺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1615,生产批号20160417,规格:100片/瓶,有效期至:2019年04月09日,生产厂家:上海金不换兰考制药有限公司,每瓶进货价格为2元,销售使用价格为3.5元,查获时剩下1瓶;12.朗致牌小儿七珍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4021437,生产批号160804,规格:120粒*2瓶/盒,有效期至:2019年08月03日,生产厂家:云南五佳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查获时剩下1盒,每盒进货价格为15元,销售使用价格为20元。,以上药品是用于日常销售和临床使用。于2019年8月8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上述12个超过有效期药品并依法扣押尚未销售使用的汉王牌骨刺片20盒、中特单牌砂连和胃胶囊10盒、万通牌养血安神片5盒、天武牌硫酸镁注射液5盒、明太医牌咳喘膏15袋、复方鸡内金片7盒、好立康牌益肾补骨液1盒、润华牌喘舒片45片、钧安牌冰硼散2瓶、圣特记牌复方穿心莲片袋、金不换牌甲氧氯普胺片1瓶、朗致牌小儿七珍丸1盒,因购进时间长,在保管的过程中遗失进货票据及资质文件,本局按照销售使用药品标价计算货值金额,上述药品货值508.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牟定县陈宗生诊所开展医疗服务的从业资格。
3、牟定县陈宗生诊所负责人王先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涉案单位负责人的公民身份。
4、《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证明牟定县陈宗生诊所负责人王先祥授权该诊所临床医师陈宗生接受相关问题调查处理工作的相关情况。
5、临床医师陈宗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陈宗生本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6、《执业医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牟定县陈宗生诊所执业医师陈宗生的从业资格。
7、《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现场检查情况。
8、《财物清单》一份共一页。证明牟定县陈宗生诊所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品种,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家,数量等情况。
9、《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证明牟定县陈宗生诊所负责人王先祥(委托)陈宗生医师坐诊的基本情况及涉案药品购进、贮存、使用、销售价格的情况。
10、现场扣押的涉案中12个品种的药品(实物)。证明涉案物品真实存在。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你(单位)签名认可。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及意见:本案于2019年8月8日检查发现涉案违法行为,经批准,当日立案展开案件调查,对涉案物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本案于2019年8月25日调查终结,于2019年8月26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2019〕56号”,同时告知了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当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你(单位)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及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第(三)项“超过有效期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使用劣药的行为。
你(单位)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按法律要求,应当予以处罚,但考虑到当事人属首次违法,且涉案的药品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但是考虑到在此次检查中,反映出牟定县陈宗生诊所存在较多问题,例如药品进货票据保管不善,销售使用的药品超过有效期时限较长,存在主观过错,所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决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牟定县陈宗生诊所作如下处罚:
1、没收下列销售使用的超过有效期药品:汉王牌骨刺片20盒、中特单牌砂连和胃胶囊10盒、万通牌养血安神片5盒、天武牌硫酸镁注射液5盒、明太医牌咳喘膏15盒、复方鸡内金片7盒、好立康牌益肾补骨液1盒、润华牌喘舒片45片、钧安牌冰硼散2瓶、圣特记牌复方穿心莲片5袋、金不换牌甲氧氯普胺片1瓶、朗致牌小儿七珍丸1盒;
2、罚款1525.5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开户名称: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