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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住建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0年01月09日   作者:   来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点击:[]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范围

抽查标准

抽查比例

抽查频率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责任股室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监督执法检查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2000.3.4第三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牟定县住建局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造价企业、招投标代理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

15%

1/年

现场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是否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活动及过程是否合法有效。

建筑市场管理股

2

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综合监督检查;(二)负责核查与受监督建设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建筑构配件、金属结构门窗生产等单位的资质,并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完善和实施进行监督;(三)对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等级评定,核发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证书;(四)处理一般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参与处理重大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抽查,重点检查施工中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他主要部分。

牟定县住建局

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及建筑施工企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10%

1/年

现场检查

1、核查与受监督建设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建筑构配件、金属结构门窗生产等单位的资质,并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完善和实施进行监督;2、对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等级评定,核发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证书;3、处理一般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参与处理重大建设工程质量事故;4、重点检查施工中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他主要部分。

质监站

3

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综合监督检查;(二)负责核查与受监督建设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建筑构配件、金属结构门窗生产等单位的资质,并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完善和实施进行监督;(三)对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等级评定,核发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证书;(四)处理一般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参与处理重大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牟定县住建局

已竣工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及建筑施工企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对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等级评定,核发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证书。

10%

1/年

现场监督检查

1、核查与受监督建设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建筑构配件、金属结构门窗生产等单位的资质,并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完善和实施进行监督;2、对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等级评定,核发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证书。

质监站

4

建设工程档案的行政监督检查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牟定县住建局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

依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检查。

10%

1/年

查阅资料

建设工程档案是否规范、完整。

建筑市场管理股

5

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59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牟定县住建局

建筑施工企业

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

15%

1/年

查阅资料、证件

对建筑企业资质核查以及企业日常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建筑市场管理股

6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41号)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牟定县住建局

质量检测机构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检查。

10%

2/年

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

对检测机构资质(资格)条件是否满足标准和市场行为及质量监测企业日常检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质监站

7

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检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 第530号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牟定县住建局

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及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

依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行检查。

10%

1/年

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

对建筑节能宣传推广、工程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建筑市场管理股

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 第13号,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通过)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牟定县住建局

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及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

4/年

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安监站

9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准现场检查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8号)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牟定县住建局

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及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检查。

5%

1/年

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

对在建项目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监督管理、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建筑市场管理股

10

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3.《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2000.3.4第三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牟定县住建局

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及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进行检查。

5%

1/年

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

是否存在肢解发包、违法招投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反法定建筑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建筑市场管理股

11

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

 第81号,2000年8月25日起实施)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牟定县住建局

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及建筑施工企业

依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进行检查。

5%

1/年

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

1.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产品、设备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节能、环保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情况

质监站

12

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93号)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7号)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牟定县住建局

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及建筑施工企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检查。

10%

1/年

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

“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

安监站

13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核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 第154号)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等情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管理。

牟定县住建局

招投标代理机构

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进行检查。

10%

1/年

查阅资料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和市场行为

建筑市场管理股

14

对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8号令)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牟定县住建局

建筑工程监理企业

依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检查

10%

1/年

查阅资料

企业资质(资格)条件是否满足标准和市场行为

建筑市场管理股

15

对工程造价企业的监督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49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牟定县住建局

工程造价企业

依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进行检查。

10%

1/年

查阅资料

1.核查企业现有资质条件是否满足标准;2.核查企业动态及市场活动行为。

定额站

16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检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77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牟定县住建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

依照《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行检查。

15%

1/年

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证件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进行监督管理。核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是否同开发项目相符。

房地产和物业管理股

17

对商品房验收及交付使用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8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8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牟定县住建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

依照《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行检查。

5%

1/年

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

核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2、核查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

房地产和物业管理股

18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监督检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8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牟定县住建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

依照《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行检查。

10%

1/年

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

核查是否存在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为。

房地产和物业管理股

19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情况进检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8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牟定县住建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

依照《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行检查。

10%

2/年

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证件

核查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或变相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核查开发企业是否存在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行为。核查开发企业是否存在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行为。

房地产和物业管理股

20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监督管理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牟定县住建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进行检查。

10%

1/年

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及销售现场公示情况、销售环节、违规情况进行检查进行监督管理。

房地产和物业管理股

21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及其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各级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牟定县住建局

物业管理企业

依照《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进行检查。

10%

1/年

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证件

对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其在资质条件范围内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房地产和物业管理股

22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监督检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七条:加强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应保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支付条件和具体方式与房地产经纪合同中的约定一致。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情况、交易资金支付情况等加强监管。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牟定县住建局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

依照《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进行检查。

10%

2/年

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

核查房地产销售情况、是否有违规行为。

房地产和物业管理股

23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检查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牟定县住建局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依照《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进行检查。

10%

1/年

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证件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房地产和物业管理股

24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 第142号发布, 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 第14号修正)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牟定县住建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

依照《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进行检查。

10%

1/年

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证件

企业固定经营服务场所情况、内部管理制度情况、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员到岗及从业情况、房地产估价报告完成质量、档案管理情况等。

房地产和物业管理股

25

天然气、液化气供气、用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牟定县住建局

燃气生产、经营企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

30%

2/年

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

对燃气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供排水和燃气管理股

26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牟定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建设单位、企业或者个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

15%

1/年

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进行监督管理。

建筑市场管理股

27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或易地建设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牟定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建设单位、企业或者个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

15%

1/年

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

1、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手续基本情况。检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报审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检查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按项目批复、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的内容和要求实施,包括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2、新建民用建筑审批易地建设后,缴纳易地建设费项目缴费基本情况。含缴费标准、缴费数额、缴费减免缓基本情况。

建筑市场管理股

28

人民防空工程及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牟定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同人民防空工程及防空警报设施有关的单位、企业或者个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

15%

1/年

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

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2、是否向人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3、是否存在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行为;4、是否存在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行为;5、是否存在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行为。

人防通讯指挥股

29

环卫设施迁移、拆除、封闭的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有关单位、企业或者个人

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

10%

2/年

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

是否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环卫站

30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检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有关单位、企业或者个人

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

5%

2/年

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

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建筑垃圾。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1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有关单位、企业或者个人

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

5%

2/年

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

是否按照规定设置户外广告。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2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有关单位、企业或者个人

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

5%

2/年

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

是否按照规定堆放物料或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3

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3款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3款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3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有关单位、企业或者个人

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

3%

2/年

现场检查

对违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城市建筑垃圾、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牟定县环境卫生管理站

34

对城市绿化工作监督检查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四条第3款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有关单位、企业或者个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规划进行检查。

3%

2/年

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

对损坏城市绿地内树木花草或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牟定县园林绿化管理所

35

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监督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198号)第二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行政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关单位、企业或者个人

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

3%

2/年

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

对市政道路养护、维修等情况进行检查

城市建设股

36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的检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5%

1次/年

现场检查

1、擅自占用的时间、地点、面积;2、占用地是否进行过审批;3、占用人与批文是否相符;4、占用地点是否恢复原状等。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7

对城市照明设施的检查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城建成区范围内街道照明设施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20%

12次/年

现场检查

各种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牟定县环境卫生管理站

38

对新型墙材生产、使用情况的检查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在新型墙体材料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权进入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可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笔录;经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封存或暂扣违法设施设备和不合格产品。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

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县范围内使用新型墙材的施工企业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

5%

1次/年

现场检查

新型墙材按要求使用的情况

建筑市场管理股

39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城及经济目标的人防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0%

1次/年

现场检查

是否按要求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建筑市场管理股

40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县范围内的人防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0%

1次/年

现场检查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情况

建筑市场管理股

41

对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施工作业监督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城区内的城市桥梁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00%

1次/年

现场检查

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施工作业情况

城市建设股

42

对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养护监督检查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城区内的古树名木

《城市绿化条例》

20%

1次/年

现场检查

古树名木管护情况

牟定县园林绿化管理所

43

对城市绿线监督检查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涉及城市绿线控制的工程项目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

1次/年

现场检查

城市绿线执行情况

牟定县园林绿化管理所

44

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监督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单位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100%

4次/年

现场检查

是否按要求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牟定县环境卫生管理站

45

对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城区内的公厕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100%

12次/年

现场检查

管理、维护、保洁情况

牟定县环境卫生管理站

46

对城市环卫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监督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城区内的环卫设施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100%

2次/年

现场检查

环卫设施使用情况

牟定县环境卫生管理站

47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城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厂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100%

2次/年

现场检查

城市供水设施运行情况、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

供排水和燃气管理股

48

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县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5%

1次/年

现场检查

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

牟定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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