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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政策

日期:2015年08月21日   作者:   来源:县招商局    点击:[]

(一)根据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跨越发展的决定》(云发〔2012〕5号)的有关规定,牟定县境内的工业园区未经省级批准列入工业园区名单,决定中明确的优惠政策不适用县各个工业园区土地供应。国家给予云南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政策,推进园区及工业项目向适建的低丘缓坡地布局,加快工业用地整理开发。国土部门对工业园区、重点工业项目、清洁载能产业聚集试点区及工业项目用地实行单独选址报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转后,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批后,以挂牌方式供应。

(二)对利用山地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即可在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办理土地征收及农用地转用手续后,进行前期土地平整、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再按照实际需要分年度挂牌出让供地。

(三)根据《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的规定,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格的标准的6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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