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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2015年08月21日   作者:   来源:县招商局    点击:[]

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等规定,执行以下政策: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生产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给予增值税、所得税免征或即征即退优惠。

(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四)对投资农、林、牧、渔业的企业,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部分农产品初加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沙石骨料免征增值税;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对以生物质发电的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100%的即征即退优惠;对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实行增值税80%的即征即退优惠。

(六)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公司+农户”经济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的企业,可减免企业所得税。

(七)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九)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十)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发票工本费。

(十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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