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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牟市监罚字〔2020〕18号

日期:2020年07月10日   作者: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点击:[]

当事人:牟定县胡开平新天地超市(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2323MA6MH4BF4A

住所(住址):牟定县共和镇柳丰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5323231978﹡﹡﹡﹡0310                      

政治面貌:群众

联系电话:136﹡﹡﹡﹡1258                       

联系地址:牟定县共和镇万寿路化湖新天地商业广场A-16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4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牟定县共和镇万寿路开展市场检查时,发现你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南方黑芝麻”等4个品种共10袋食品及所持《健康证》超过有效期。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笔录》,并填制《立案审批表》、《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后,依法对你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交付《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扣〔2020〕06号)和财物清单并对案件展开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你持超过有效日效《健康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4月5日从云南周玉锦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南方黑芝麻”10袋,规格480g/袋,生产日期2019年2月2日,保质期12个月,进货价13元/袋,销售价是15元/袋,已售出8袋,查获时剩2袋, 货值30元。2019年10月从楚雄顺鑫副食经营部购进简阳市馋嘴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猪蹄”15袋,规格150g/袋,生产日期2019年5月1日,保质期260天,进价4元/袋,销售价5元/袋,已售出13袋,查获时剩2袋,货值10元。2019年10月从楚雄顺鑫副食经营部购进的昆明空港经济区志刚食品厂生产的“鸡尾吓”20袋,规格40g/袋,生产日期2019年4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进货价2.5元/袋,销售价是3元/袋,已售出18袋,查获时剩2袋,货值6元。2019年9月1日从云南周玉锦购进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洽洽”香瓜子10袋,规格160g/袋,生产日期2019年8月14日,保质期8个月,进货价3.5元/袋,销售价是4.5元/袋,已售出6袋,查获时剩4袋,货值18元。 总货值金额64元。上述食品被我局依法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但未售出,没有违法所得。你所持《健康证》有效期至2020年01月0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日期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此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持有超过有效日期《健康证》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

证据二:《现场拍摄的照片》1份2页,此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及经营食品事实存在;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扣【2020】06号)1份2页和财物清单1份1页及送达回证1份1页,此证据用于证明依法扣押你经营违法食品的品种、数量、规格等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3页,此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及细节;            

证据五:《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此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具有市场主体及从事食品经营资格和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

证据六:《健康证》复印件1份1页,此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持超过有效日期《健康证》从事经营活动。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及意见: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检查发现涉案违法行为,经批准,当日立案展开案件调查,对涉案物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调查终结,2020年5月7日本局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于2020年5月8日向当事人发出《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2020〕17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当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持超过有效日期《健康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从思想上和行动上都认识到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这一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主观上属于过失,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问题,有改正和悔过的表现,且受疫情的影响,经营情况较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及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六)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作如下处罚:

1.对持超过有效日期《健康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没收尚未售出的涉案食品“南方黑芝麻”2袋、“香辣猪蹄”2袋、“鸡尾虾”2袋、“洽洽香瓜子”4袋;

3.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开户名称: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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