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牟定县田美乐芙糕点店(陈﹡﹡)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3MA6P3TPH48
住址:云南昭通市永善县码口乡犀牛村委会亮峰台一社7号
经营者:陈﹡﹡
身份证号码:53212619970﹡﹡﹡﹡911
联系电话:151﹡﹡﹡﹡6675
联系地址:牟定县共和镇中园西路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4月1日我局接到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平台分流的举报件,经我局执法人员到牟定县田美乐芙糕点店现场检查,发现同消费者举报的同一批次的已霉变、感官性状异常“田美乐芙葱油酥”1盒正在销售且未取得《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笔录》,并填制《立案审批表》、《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后,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已霉变、感官性状异常“田美乐芙葱油酥”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交付《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扣【2020】03号)和财物清单,并对案件展开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销售霉变、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未依法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从事食品加工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应当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的规定。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9年9月18日,到牟定县行政审批局办理了经营范围为:糕点、面包制作、销售的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昆明小板桥新嘉源副食品市场购进食品原料和添加剂,于2020年3月28日在牟定县田美乐芙糕点店内加工制作“田美乐芙葱油酥”糕点,其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28日,保质期15天,规格280克/盒,以10元/盒的价格在店内销售。2020年4月1日,本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到该蛋糕店购买了一盒肉松饼,食用后发现身体不适,检查该糕点时发现该商品是发霉的。”。随后本局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并经举报人现场指认,在经营门店的食品货柜上发现霉变、感官性状异常的1盒同消费者举报的同一批次的“田美乐芙葱油酥”糕点正在销售,生产日期2020年3月28日,保质期15天,以10元/盒的价格在经营门店内销售。于2020年4月1日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并依法扣押尚未售出的“田美乐芙葱油酥”糕点1盒,货值10元。至查获时止,当事人未依法取得《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加工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时间、地点、检查情况及《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经营及销售霉变、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情况等;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无《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经营及销售霉变、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情况等;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经营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及公民身份等情况;
证据五、《财物清单》1份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霉变、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品种、数量、规格等事实;
证据六、《举报单》及《消费者投诉登记表》复印件2份2页,证明当事人被举报及投诉处理结果等情况。
证据七、《现场拍摄的照片》1份6页,证明当事人和举报的消费者都在经营现场等情况。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及意见:本案于2020年4月1日检查发现涉案违法行为,经批准,当日立案展开案件调查,对涉案物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调查终结,2020年4月8日本局集体讨论后,于2020年4月9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字〔2020〕14号”,同时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当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销售霉变、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销售霉变、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加工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应当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的规定,构成了无《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加工生产经营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霉变、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行为,按法律要求,应当予以从重处罚,但考虑到当事人属首次违法,且涉案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四)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及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销售霉变、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田美乐芙葱油酥”糕点1盒;
2、罚款3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开户名称: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