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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牟市监罚字〔2020〕15号

日期:2020年07月10日   作者:   来源:牟市监罚字〔2020〕15号    点击:[]

当事人:牟定表哥土山货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3MA6NE****J

经营者:吉慧芹,女,汉族,身份证号:5323241985﹡﹡﹡﹡1121

经营场所:牟定县共和镇东兴路化湖印象﹡﹡﹡﹡

发照日期:20181011

经营范围:互联网食品、农副产品、水果、坚果、蔬菜零售

联系电话:152﹡﹡﹡﹡1819

住所:牟定县共和镇万寿路化湖人家小区﹡﹡单元﹡﹡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0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处理消费者举报,开展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办理变更经营场所登记,2019年8月11日起在牟定县共和镇时代龙庭瑞园**单元***室从事互联网上的拼多多销售食品。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笔录》,并填制《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后,依法对案件展开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查证,当事人2018年10月11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3MA6NE5658J,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互联网食品、农副产品、水果、坚果、蔬菜零售;经营场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东兴路化湖印象****2018年12月05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社会信用代码:5323241985****1121 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经营场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东兴路化湖印象***1号。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经营场所登记,于2019年8月11日起在牟定县共和镇时代龙庭瑞园**单元*室从事互联网上的拼多多销售食品,营业额1万元。

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经营场所登记从事互联网上的拼多多平台销售食品行为,属于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及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3页,此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时间、地点等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

证据二、《询问笔录》14页,此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及细节;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此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此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证据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1页,此证据用于证明经营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及公民身份等情况;;

证据六、《订货单》及《发货单》复印件22页,此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利用互联网上的拼多多销售食品;

证据七、消费者投诉举报登记表1份1页,此证据用于证明消费者举报当事人互联网上的拼多多销售食品;

证据八、《现场拍摄的照片》55页,此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情况等。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及意见:本案于2020年4月8日检查发现涉案违法行为,经批准,2020年4月9日立案展开案件调查,于2020年4月14日调查终结,2020年4月14日本局集体讨论后,于2020年4月26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字〔2020〕15号”,同时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当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经营场所登记从事互联网上的拼多多平台销售食品的行为,属于《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及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

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经营场所登记从事互联网上的拼多多平台销售食品的行为,对社会构成一定的危害,按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但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经营场所登记,主观上不是故意,且涉案货值小,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经营场所登记从事互联网上的拼多多平台销售食品的行为罚款14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开户名称: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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