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汇总申报纳税
问: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纳税人是否可以汇总申报增值税?
答:原则上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而言,跨省经营的需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但跨县(市、区、旗)经营的,需经省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
二、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与申报时限
问: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纳税人应在何时申报缴纳?
答: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合并计算销售额并适用此标准。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完成申报纳税。
三、 预缴税款情形
问:哪些情形下需要预缴增值税税款?
答:根据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二)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三)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
(四)转让或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不动产;
(五)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
预缴税款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