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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牟定至元谋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牟定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2年06月13日   作者:   来源: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点击:[]


牟定至元谋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是云南省县域高速公路“互联互通”工程之一,是楚雄州骨架路网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州县县通高速的重点工程。该项目实施对完善全省高速公路网络布局,提高楚雄州干线公网主骨架技术等级结构,优化牟定过境交通,带动楚雄卫星城市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效促进牟定县经济的腾飞具有重要的意义。为认真做好牟定至元谋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牟定段征地拆迁工作,及时为项目建设提供用地保障,并妥善安置好沿线群众的生产、生活,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地拆迁工作原则

牟定至元谋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牟定段征地拆迁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维护群众利益为宗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统一征迁补偿标准、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周密化安排、精细化操作、程序化推进、快捷化运作、无障碍化施工,实现依法管理、阳光操作,以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和顾大局、促发展、创和谐的思想作风,确保牟定至元谋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牟定境内段顺利推进。

二、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方法步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公布的牟定县执行标准,结合《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楚雄东南绕城等7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21〕47号)相关要求,牟定至元谋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牟定段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江坡镇、安乐乡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县高速公路建设综合协调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开展好全县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确保牟定至元谋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牟定至元谋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县人民政府成立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下设高速公路建设综合协调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各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另行发文明确。沿线江坡镇、安乐乡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建征地拆迁协调办公室,共同做好牟定至元谋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施工环境和施工秩序保障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二)方法步骤

1.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发布有关公告,进一步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广泛召开沿线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征地拆迁宣传动员大会,把项目建设的重大意义以及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到每个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妥善安排好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及时予以解决,确保项目建设按照计划顺利进行。

2.项目建设用地经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批准,乡(镇)协调办、建设单位及被征地单位、村组代表、户主共同到现场开展土地征收、租用、现状调查、地类确认等工作。由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用地界线负责放样、埋桩、挖沟,沿线村组负责维护边桩和边沟。征地边界经建设单位核对无误后,建设单位出具书面通知,乡(镇)协调办根据通知开始征地拆迁工作。乡(镇)协调办严格按照书面通知内容进行征地拆迁,若发生多征、漏征等情况,产生的后果由发出通知的建设单位承担。

3.做好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核定。乡(镇)协调办人员、村组工作人员、测绘评估技术人员入户调查、登记,并组织对需拆迁的房屋、附属构造物用红漆标注,清点、核实无误后,登记造册签字确认。技术服务单位、乡(镇)征地办根据表册进行房屋丈量、制作平面图、拆迁补偿资金计算、核对应补偿金额报县高速公路建设综合协调指挥部办公室审核。

4.由乡(镇)协调办组织村组、被征地农户和技术服务单位现场认定地类、指定征地界或开展房屋评估。征地小组按照村民小组或分户,采用技术手段进行丈量、计算所占面积,并制作征地平面图、现场调查表、补偿明细公示表、汇总表。同时,乡(镇)协调办、村组工作人员对红线内坟墓、零星果木及构造物进行清点、登记、签字确认,并用红漆标注,由乡(镇)协调办工作人员填写有关表格,并上报县速公路建设综合协调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备案。

5.公示阶段。上述征迁、补偿情况由乡(镇)协调办审核无误后,在所涉及村组公示7天,公示并核对无误后,由县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地村组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由乡(镇)协调办以县指挥部办公室的名义与房屋(坟墓)被拆迁人和地上附着物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书,协议书需附有土地征收勘测定界宗地现状图、被征地农民花名册或被拆迁物房屋(青苗)现状照片、评估表等。乡(镇)协调办根据所签协议填写汇总登记表、征地拆迁经费审批表、补偿补助款领取册、征地拆迁数量及补偿一览表等有关表格,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备案。

6.兑付征地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补偿的有关费用采取逐级审查、逐级拨付的原则,由县指挥部办公室逐一拨付到各乡(镇)协调办,乡(镇)协调办根据协议及时兑付到被征迁单位或个人,征地补偿费只兑付到村民小组集体账户,征地协议签订并经认可后兑现50%,其余部分在村组移交、提供用地后兑清;零星树木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非住宅零星拆迁补偿费在协议签订完成并提供用地后一次性兑清至户主的银行账户内。为确保拆迁群众安置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涉及搬迁安置群众的拆迁补偿费,协议签订后兑现60%,拆迁户按照要求拆迁到位并经乡(镇)协调办验收后兑付剩余40%的补偿费。兑付给集体的征地补偿费用必须按照集体经济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7.由乡(镇)协调办通知被征地和拆迁单位及个人及时自行清除青苗、拆除建筑物,提供施工用地。被拆迁单位和个人本着自行安置的原则选择安置用地,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确实需要进行集中安置或异地安置的,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后,县高速公路建设综合指挥部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共同落实搬迁安置地点,解决好被拆迁的单位和农户的搬迁安置问题。

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严格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执行。其中: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中含土地补偿费40%、安置补助费占60%,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永久性征收林地补偿标准中林木所有权(含使用权,即成片林木补偿费)占1/3、林地所有权占(林地的土地补偿费)1/3、林地使用权占(安置补助费)1/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土地、林地的租用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租用期按20年进行折算,不足20年的按涉及租用区计算土地补偿费和按置补助费。

(一)永久性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牟定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结果表(详见附件表1)

2.牟定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地类调整系数结果表(详见附件表2)

3.鱼塘、晒场按照同地类的集体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坡旱地、雷响田、轮歇地按照同地类的旱地标准的80%执行;

4.林木补偿费有林地、经济林地(含竹林地、桉林地、松林地)按5000元/亩标准执行,疏林地按4000元/亩标准执行,灌木林地、幼龄林地、薪炭林地按按3000元/亩标准执行,未成林地、宜林荒山荒地按2000元/亩标准执行;

5.苗圃地苗木补偿费:桉树苗24000元/亩,其他树苗48000元/亩;苗木移栽补偿费:苗木高度1米以下,密度50-200株的,2500元/亩,苗木高度1-2米以下,密度50-200株的,3500元/亩,苗木高度2米以上,4500元/亩;

6.集体老公路、河道按照同地类的集体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国有老公路、河道用地不予补偿;

7.国有建设用地通过土地评估按照评估价值采取评估作价的方式以货币形式给予补偿。

(二)地面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房屋、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拆迁等):

1.钢混结构建筑1600元/平方米;

2.砖砼一类(内有装饰、地砖、外贴瓷砖)1500元/平方米、砖砼二类(内有装饰、外贴瓷砖)1350元/平方米、砖砼三类(内有装饰、水泥地面)115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一类(内有装饰、水泥地面、外粉刷)13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二类(内有装饰、水泥地面)12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三类1000元/平方米;

4.土木结构建筑950元平方米;

5.钢架活动板房600元/平方米;

6,钢架简易棚250元平方米;土垛简易棚150元/平方米;

7.砖墙石棉瓦房、烤房、有顶厕所500元/平方米;

8.简易房(含土墙、石棉瓦房、猪圈、牛棚)300元/平方米;

9.砖围墙(含40厘米深石脚)500元/立方米;

10.土围墙(含40厘米深石脚)220元/立方米;

11.块石浆砌体370元/立方米;

12.水泥地坪500元/立方米;

13.土地坪30元/平方米;

14.响石挡墙150元/立方米;

15.蔬菜、花卉连体钢架大棚60元/平方米、单体钢架大棚50元/平方米;

16.蔬菜、花卉竹木大棚25元/平方米;

17.铁大门430元/平方米;

18.木大门200元/平方米;

19.石砌水井、砖砌水池、砖砌化粪池、垃圾池200元/立方米,土水池100元/立方米;水窖300元/立方米,机井150元/米(按实际测量体积、深度计算);

20.土坟2500元/冢(含合葬坟、夫妻坟,下同);“寿坟、生基”不予补偿(下同);

21.砖坟3000元/冢(有碑文、四周用砖块围砌);

22.石坟:有碑文、四周用五面石围砌,正面离地高度在2米以下(含2米)的4000元/冢;有碑文、四周用五面石围砌,正面离地高度在2米以上(不含2米)的5000元/冢;

23.公益性公墓补助费用:凭墓穴证、下葬证明补助墓穴费3500元/冢,补助资金按实际迁入公墓情况,直接拨付至迁坟农户(无凭墓穴证、下葬证明的不予补助)。

24.迁坟其它费用:2660元/冢,包含:二次火化费用600元、防腐尸袋180元、消毒费100元、石棉垫140元、骨灰盒费用660元、补助运输费360元,迁坟工时费360元,交通补助费260元。

25.砖瓦窑4300元/座;

26.石灰窑11500元/座;

27.沼气池500元/立方米;

28.普通平板太阳能500元/平方米,真空管太阳能按40元/管(水塔等设施另计);

29.滴灌、喷灌设施1000元/亩;

30.架空通信、网络光缆(含杆)55000元/公里;

31.地埋通信光缆160000元/公里;

32.电视主干线(含杆)14300元/公里;

33.镀锌铁线17200元/公里;

34.不锈钢水塔:容量0.5吨的700元/个、容量1吨的1000

元/个、容量2吨的1400元/个;

35.金属网围栏(含桩及1.5米以上围栏):水泥桩铁丝网围栏60元/米,铁管金属网围栏70元/米;

36.零星输水管道及水利设施;

(1)铸铁管:直径3寸21元/米,直径4寸29元/米,直径5寸36元/米;

(2)镀锌金属管:直径15毫米17元/米,直径20毫米21元/米,直径25毫米26元/米,直径32毫米36元/米;

(3)预制混凝土管:直径300毫米43元/米,直径400毫米71元/米,直径500毫米86元/米,直径600毫米100元/米,直径700毫米114元/米,直径800毫米129元/米;

(4)PVC管:直径50毫米14元/米,直径60毫米21元/米,直径70毫米27元/米,直径80毫米31元/米,直径90毫米39元/米,直径100毫米43元/米,直径110毫米49元/米,直径120毫米53元/米;

(5)PE管:直径20毫米7元/米,直径25毫米10元/米,直径32毫米,14元/米,直径40毫米19元/米,直径50毫米26元/米;

(6)其他塑料管:直径30毫米5元/米,直径40毫米6元/米,直径50毫米7元/米,直径60毫米9元/米;

(7)农用沟渠:砖砌体沟渠、混凝土沟渠、拦河坝,按当地新建造价的60%给予补偿;

37.广告牌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偿;

38.电力线路: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必须积极配合,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力线路原则上由电力线路产权单位组织迁改,迁改按照县高速公路建设综合协调指挥部与供电部门签订相关协议执行,迁改不得突破原等级、类别及标准,原则占杆还杆,占塔还塔。县高速公路建设综合协调指挥部办公室配合电力线路产权单位做好迁改方案的审查、迁改工程造价的审核,用地协调、资金审计等相关工作。

通信传输线路,属于复挂(复埋)的,按照上述标准的80%进行补偿。军事光缆、输油气、水管道等不可预计的建(构)筑物等涉及拆迁的补偿标准,由县高速公路建设综合协调指挥部办公室与各产权单位共同测算补偿标准并报州协调办批准后执行。

39.矿山、砖厂等企业的拆迁补偿由县指挥部或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告,县指挥部与业主商定补偿协议相关内容,签字确认后执行。其他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对拆迁标准、实物数量等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由指挥部与业主商定补尝协议相关内容,签字确认后执行。

(三)青苗费补偿标准(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1.蔬菜:叶菜类:2150元/亩;瓜果、豆类(含辣椒、茄子):栽种期2000元/亩,成熟期6000元/亩;番茄:栽种期3000元/亩,成熟期10000元/亩;

2.水田:大春栽种期800元/亩,成熟期1600元/亩,小春栽种期500元/亩,成熟期900元/亩;水田烤烟栽种期2000元/亩,成熟期6000元/亩(株高60厘米以上);

3.旱地:大春栽种期400元/亩,成熟期800元/亩,小春栽种期300元/亩,成熟期500元/亩;旱地烤烟栽种期1000元/亩,成熟期3000元/亩(株高60厘米以上)

4.大棚西瓜:栽种期1000元/亩,成熟期2600元/亩;

5.丰收瓜(含棚及搭架):苗期10元/平方米、初产期12元/平方米、盛产期15元/平方米;

6.地莲花:3株以上15元/笼,3株以下不予补偿;

7.桑园、茶园:成活一年以内5310元/亩,一年以上两年以内10620元/亩,两年以上15920元/亩;

8.果园:幼苗期2150元/亩,未挂果(成活一年以上)4250元/亩,已挂果6370元/亩,盛果期8490元/亩;其中葡萄园、柑橘园:当年规范化种植成活的3000元/亩,规范化种植成活一年以上两年以内(含挂果有收益的当年)5000元/亩,挂果有收益2年以上3年以下的12000元/亩;挂果有收益3年以下的20000元/亩;

9.牧草(人工种植的饲草):1500元/亩;

10.花卉及中草药:

(1)当年种植的:3100元/亩;

(2)种植一年以上的:6300元/亩;

11.其它多年生及水生农作物青苗;

(1)山药、葛根、重楼等中药材:12700元/亩;

(2)鱼腥草10600元/亩;草莓20000元/亩;

(3)莲藕、茨菇、荸荠、芦笋:6000元/亩;

(四)零星果树及零星杂木补偿标准

1.桉树、松树、柳树、冬瓜树、黑荆树、合欢树、栎类等:胸径5厘米以下7元/棵、胸径5厘米-10厘米17元棵、胸径10厘米一20厘米32元/棵、胸径20厘米以上48元/棵;

2.芭蕉树、香蕉树:幼树7元/棵、未挂果幼树16元/棵、初挂果32元/棵、盛果期果树85元/棵;

3.果树(杨梅、柑橘、苹果、桃子、杏子、枇杷、樱桃、柿子、木瓜、香橼、拐枣、塌枝、枣子、李子、花红、石榴、无花果、梨、火龙果等);

(1)果树苗(当年栽植成活)4元/棵;

(2)未挂果果树:

①胸径5厘米以下6元/棵至11元/棵;

②胸径5厘米至10厘米20元棵至30元/棵;

③胸径10厘米以上40元/棵至60元/棵;

(3)挂果果树:

①胸径5厘米以下40元/棵至60元/棵;

②胸径5厘米至10厘米85元/棵至127元/棵;

③胸径10厘米至20厘米212元/棵至318元/棵;

④胸径20厘米以上318元/棵至531元/棵;

4.核桃:株高1米(含1米)以下实生苗15元/棵、株高2米以下实生苗20元/棵、嫁接苗、株高2米(含2米)以上实生苗30元/棵、胸径5厘米至9厘米95元/棵、胸径10厘米至15厘米235元/棵、胸径16厘米以上300元/棵。

5.板栗、花椒:实生苗8元/株、嫁接苗15元/株、初果65元/株、盛果230元/株;

6.葡萄:实生苗3元/株、嫁接苗7元/株、初果35元/株、盛果60元/株;

7.竹子50元/平方米;

8.香椿、香樟、朴树、棕树、叶子花等:8元/棵;胸径19厘米以下的80元/棵、胸径20厘米至29厘米100元/棵、胸径30厘米以上200元/棵。

9.零星杂木:

(1)树苗(当年栽植成活)2元/棵;

(2)幼树5厘米以下6元/棵;

(3)胸径5厘米以上参照桉树补偿标准执行;

自然生长的乔木、灌木、杂木树不予补偿。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后进行抢种、抢栽的不予补偿。

上述未列入的品种,由乡(镇)协调办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补偿标准中相似或相近的种类、类别提出补偿标准或进行实际测算提出补偿标准,报县高速公路建设综合协调指挥部批准后补偿。

(五)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及要求

1.临时用地应本着从严控制面积,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避让、不拆迁(构)建筑物及坟墓、充分合理利用乡村现有资源的原则安排,由使用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土地、林地所属自然资源或林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地,土地权属不变。设计内临时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与所在村、组签订临时用地协议租用协议;设计外临时用地,由建设施工单位按照上述补偿标准与所在村、组签订临时用地租用协议,并足额支付补偿费,同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建设周期长的经批准后,最多可以延期使用到4年),确需延期使用的,用地单位应在使用期满3个月前,持相关材料向县自然资源、林业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若用地单位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超过4年仍然使用的,县自然资源、林业部门不再办理临时用地相关手续,相关责任由用地单位全责承担。

2.临时用地租金按照水田3000元/亩/年,旱地2000元/亩/年,其他地类(含林地)1000元/亩/年给予补偿,地上青苗和零星果木树木补偿参照上述永久性征迁补偿标准执行。

3.建设单位或用地单位使用临时用地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费的缴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临时用地期满前由用地单位负责复垦,达到有关要求,复垦验收合格的,将土地交还给土地所有权单位和使用权人管理使用,同时按照程序退还土地复垦费用和向相关部门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用地单位不缴纳相关税费用的,不得提供用地。不能复垦的耕地、林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工程项目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同时,临时用地单位还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规定占补平衡任务;用地单位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复垦验收不合格的,由县高速公路建设综合协调指挥部、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督促用地单位组织落实土地复垦义务。

4.严禁任何用地单位或个人,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办、村委会、村民小组的书面同意,私自与村民签订临时用地租用协议、协定、提供使用临时用地的,将上报县自然资源、林业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四、奖补措施

(一)“三通一平”、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

为保证牟定至元谋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牟定县境内段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及时提供建设用地,保护征地、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补助“三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奖励费的方式适当补助住宅拆迁户,非住宅拆迁户不予补助。

1.“三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10000元/户补助(其中:通水、通电各补助2000元/户、通路补助6000元/户);

2.搬迁补助费按照1000元/户补助;

3.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每户600元/月,一次性补助最长不超过6个月,即:按照3600元/户补助。协议签订后,没有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搬迁的,不能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拆迁奖励费:

农村住宅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提交土地的,在拆迁完毕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并根据签订协议先后顺序可以获得搬迁安置用地的优先安排权。奖励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搬迁期限

拆迁奖励费

1天-20天

9000元

21天-35天

6000元

36天-45天

3000元

46天以上

(三)坟墓搬迁奖励:

坟墓在乡(镇)协调办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自行搬迁安置完毕的,坟墓的农户可以获得奖励500元/冢,石坟、砖坟奖励800元/冢。按时限完成全部坟墓拆迁的乡(镇)协调办可获得坟墓搬迁工作经费奖励资金800元/冢。

(四)其它拆迁奖励:

其他非住宅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完成搬迁并提交土地的,可以获得一次性奖励600元/户。

(五)拆迁奖励资金列支:

拆迁奖励资金(含“三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坟墓)搬迁奖励)、房屋拆迁评估费随被拆迁物在征地拆迁资金中一并列支。

五、有关要求

(一)由于牟定至元谋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任务重、时间紧,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履行依法征地程序、做好征地拆迁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权益,同时,要严格管控征地范围内农作物、林木、果树和各种(构)建筑物的新增行为的发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沿线桩界内抢建地上附着物(含建筑、构筑物)以及抢栽抢种经济作物、违法违章建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二)征地拆迁补偿所需资金由州、县共同负责筹集,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由州人民政府确定。征地拆迁费用实行包干制,由州人民政府与牟定县人民政府签订包干协议,超支部分,由县人民政府自行承担,结余资金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上级政策或补偿标准调整以及因设计变更或遗漏造成概算包干总额资金增减的,由州、县人民政府在包干协议中协商明确。

(三)征地拆迁费用按照要求,县、乡(镇)逐级建立专户进行管理,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对克扣、拖欠、挪用、贪污补偿资金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四)工程建设项目永久性土地、林地报批所涉及的建设项目踏勘选址论证报告、土地勘测定界、林勘报告地灾评估报告、矿产压覆报告、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拟征地土地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等专项报告编制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流转费(耕地开垦费)永久用地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征地测绘费、房屋(企业资产)评估费等报批费用计入征地拆迁总费用列支。费用计入征地拆迁总费用列支。

(五)项目建设中施工单位损毁的沟、桥、路、涵等设施和沿线群众建(构)筑物、引发的房屋震损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恢复处理或协商补偿,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各乡(镇)及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对因项目建设受到影响和损坏的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等设施及时指导并提出修复意见,配合县高速公路建设综合协调指挥部和施工单位协商,尽快组织修复,确保沿线群众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六)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尽量避免超占、超压、超埋土地、道路。若施工中造成超占、压埋、毁坏土地、道路的,必须及时报告乡(镇)协调办共同核实土地地类、面积和权属,并由施工单位支付临时用地土地租金和青苗补偿费,负责复垦土地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能复垦的耕地,由施工单位按照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及时补偿。

(七)由于工程施工单位变更施工方案等原因造成多征土地、多拆建(构)筑物、多改设施所支付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由工程施工单位承担,项目建设指挥部、县、乡(镇)协调办负责督促落实。

(八)由于工程建设造成水利设施确实无法恢复,导致耕地水改旱的,逐级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提出中请,报县高速公路建设综合协调指挥部认定后,按照同类型、地类补标准的差额给予补偿,所需费用在征地拆迁资金中列支。其中:因施工单位工程措施处理不到位造成水改旱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其费用不得纳入征地拆迁费用列支。

(九)因设计优化、变更等增加用地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落实有关费用后,根据州协调办、项目建设工程指挥部变更设计的批复,县高速公路建设综合协调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协调提供用地。

(十)正线范围内的机耕路、人行通道、公共沟渠、河流等若还需另行征地恢复的,一律不予补偿,恢复还建所需的土地补偿费用在征拆费用中列支。

(十一)沟、桥、路、涵改移、还建所使用的土地,由施工单位牵头,会同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协调办、县指挥部办公室、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各方现场勘查,共同确定恢复方案,报设计单位审核后交由地方政府开展征地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签订征地协议时,要与项目正线征地协议作区分,细化地类分类面积并收集好相关影像资料存查。土地征收所需的资金,纳入项目征地拆迁总费用列支,同时,在账务处理时要明细具体项目并注明原因。

(十一)被征地拆迁户确实需要统一集中安置的,以村组为单位,由县高速公路建设综合协调指挥部、乡(镇)、村按相关政策规定及城乡规划要求统一选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违法相关规定。采取宅基地置换安置的,若出现面积差异,按本方案标准据实补差;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和拆迁前配套设施相当,由县、乡(镇)协调办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编制建设规划,经相关部门会审后报州协调办批准后实施。集中安置点的规划设计、地物等前期费用和“三通一平”、征地拆迁等相关费用纳入征地拆迁资金;集中安置户的“三通一平”补助费按10000元/户测算补偿到集中安置点建设费用中,不再补偿到户。

(十二)根据《云南省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所有迁移的坟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涉及坟墓拆迁的均一律迁入辖区内的集体公益性公墓进行安葬。

(十三)临时施工进场道路、施工便道,需作为农村道路、生产路、田间道等永久使用的,必须经涉及的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设计单位确认,项目业主认可核准,县自然资源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审定,本着互利共赢、合法、合规的原则,经县人民政府与项目用地单位共同协商解决后方可使用,土地权属不变。

(十四)因工程正线建设需要,所设置的进场道路、施工便道、取弃土场、驻地、拌合站、钢筋加工棚等临时用地,以及项目推进中可能发生的其他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牵头选址,县高速公路建设综合协调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踏勘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申报审批;林地及临时用地报批所涉及的临时用地补偿费、专项报告编制费(林勘费用、土地勘测定界费、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费等)、建(构)筑物拆迁费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所有费用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建设施工便道利用原乡、村、组道路的,其土地不予补偿;需要加宽改造的,其加宽部分土地按照永久性标准一次性补偿,列入乡村道路建设用地处理;使用既有道路的,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养护,施工结束后按照不低于原标准修复还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

(十五)征地过程中土地权属有争议的,由乡(镇)、县自然资源、林业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为了不影响施工用地,在土地权属未明确之前,由乡(镇)协调办和用地单位清楚记录被征土地、林地(被租用土地)的位置、面积、地类并由权属争议双方共同签字认定,先行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用地,补偿费用待后解决。

(十六)严禁项目部、施工单位私下和村组、村民协议租地、用地,一经发现,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违法用地处罚。

(十七)所有参加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不得以权谋私、优亲厚友、佝私舞弊、弄虚作假,如有发现,一经查实,除由参与人员弥补多出的补偿差价以外,还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征地拆迁,没有按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务,影响项目推进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委、县政府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并限期整改,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截留、拖欠、和挪用征地拆迁资金的,要严肃查处。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高速公路建设综合协调指挥部办公室推荐,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进行表扬,对因工作推诿敷衍、相互扯皮的给予通报批评。

(十八)征地拆迁工作经费问题。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拆迁总费用的2%安排(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及各种税费),县综合协调指挥部办公室和乡(镇)征地拆迁协调办各使用1%的工作经费,专项用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保障过程中协调、服务、咨询、宣传、培训、差旅费、审计等工作经费的开支。

牟定至元谋髙速公路沿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近及施工环境保障工作以本实施方案为准,本方案未尽事宜,另行补充规定。本方案未明确补偿标准的补偿项目、确需调整补偿标准的补偿项目和有关未明确的具体事项,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偿标准或实施方案报州协调办审查批准后执行。

本方案所列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仅适用于牟定至元谋高速公路牟定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本方案由牟定县牟元高速公路建设综合协调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1.牟定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结果表

      2.牟定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地类调整系数结果表



附表1

 

牟定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结果表

                                                                           位:亩,元/亩

区片编号

区片范围描述

测算单元(行政区个数)

涉及人口(万人)

区片综合地价

测算面积

区片标准

其中

土地补

偿费(40%)

安置补

助费(60%)

I

共和镇:茅阳居委会、兴和居委会、代冲村委会、金马社区居委会、新甸村委会、散花村委会、清波邑居委会、牟尼村委会、龙池村委会、平屯居委会、际盛村委会、天台村委会

12

3.8944

82319.51

49100

19640

29460

II

共和镇:余新村委会、何梁村委会、军屯村委会、周山村委会、天山村委会、华星村委会、余丁村委会;新桥镇:有家村委会、马厂村委会、新桥村委会、官河村委会、杜家庄村委会、桃苴村委会;江坡镇:龙排村委会、江坡村委会、米村村委会、丰乐村委会、高平村委会、福龙村委会、民乐村委会;凤屯镇:飒马场村委会、田丰村委会、龙丰村委会、牌坊村委会;蟠猫乡:古岩村委会;戌街乡:碗厂村委会、老纳村委会、戌街村委会、水桥村委会;安乐乡:石板村委会、太极村委会、小屯村委会、猫街村委会

33

8.301

735766.17

35500

14200

21300

III

共和镇:柳丰村委会、中屯村委会、清河村委会、庆丰村委会、共丰村委会;新桥镇:长冲村委会、兴隆村委会、顶头村委会、冷水村委会、云龙村委会、小蒙恩村委会、大蒙恩村委会;江坡镇:乐利冲村委会、和平村委会、普村村委会、者普村委会、桂山村委会;凤屯镇:河节冲村委会;蟠猫乡:碑厅村委会、蟠猫村委会、双龙村委会、龙泉村委会、朵苴村委会;戌街乡:铁厂村委会、伏龙基村委会;安乐乡:蒙恩村委会、桃园村委会、羊旧村委会、直苴村委会、新田村委会、安益村委会、河心村委会

32

5.0799

801818.97

28700

11480

17220

IV

新桥镇:羊肝石村委会、大村村委会;江坡镇:高家村委会;凤屯镇:腊湾村委会、凤屯村委会、新房村委会、建新村村委会;蟠猫乡:联丰村委会;戌街乡:左家村委会、白沙村委会;安乐乡:力石村委会、六渡村委会

12

1.7552

440468.68

26800

10720

16080

汇总/平均综合地价

89

19.0305

2060373.33

31537

12615

18922


附表2

牟定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地类调整系数结果表

                                                                                      单位:元/亩

区片编号

地类名称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其他农用地

水田

水浇地

旱地

区片综合地价

调整系数

1.25

1.25

1.00

1.00

0.40

0.40

--

1.00

0.30

49100

61375

61375

49100

49100

19640

19640

--

49100

14730

35500

44375

44375

35500

35500

14200

14200

--

35500

10650

28700

35875

35875

28700

28700

11480

11480

--

28700

8610

26800

33500

33500

26800

26800

10720

10720

--

26800

8040

1、其他农用地不设调整系数,参照周边地类进行补偿;2、土地补偿费比例为40%,安置补助费比例为60%。


意见征集时间为:2022年6月13日至6月20日

联系单位:牟定县高速公路综合协调办公室

联系电话:5392669

联系邮箱:cdgsgl0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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