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从4月中旬起到10月中旬,在全国开展为期半年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为依法严惩养老诈骗违法犯罪,着力整治规范以“养老”为名的涉诈问题隐患,坚决铲除养老诈骗违法犯罪滋生土壤,确保我县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工作取得实效,现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
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实施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合同诈骗、制售伪劣商品,以及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等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1、利用互联网、手机APP等设置“套路”,诱导老年人“消费”、“投资”等涉诈问题;
2、违规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变相开发房地产等涉诈问题;
3、商品住房销售中心以“养老”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等涉诈问题;
5、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等场所;
6、养老机构内设的无资质医疗机构、无行医资质相关人员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
7、涉老年人“食品”“保健品”等领域涉诈问题和虚假宣传等违规经营行为;
(二)举报人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包含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活动范围和主要事实依据等内容,以便调查核实。
(三)举报人对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不得虚构或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举报人、提供线索者,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惩、从重处罚;对包庇、纵容犯罪嫌疑人,为其违法犯罪提供便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提供线索经查属实的,公安机关将视情形对举报人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