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救助原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解决其基本困难的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遵循自愿、无偿、公开救助的原则。
2.救助情形:离家在外且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3.救助类型:分为自愿救助和主动救助。
自愿救助,受助人向救助管理站主动求助,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管理站给予登记救助;
主动救助,由救助站工作人员在外巡查期间发现或由群众及相关部门提供信息,为受助对象提供的救助。
4.救助方式: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在站内突发疾病,及时送医院救治;
(4)帮助求助对象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居住地村(社区)等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住所地或所在村(社区)提供乘车凭证;
(6)在一定时间内,经公安比对、寻亲不成功,查找不到个人身份信息的受助对象,帮助其办理落户安置。
5.不予救助情形:
(1)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
(2)救助对象身上明显损伤,且本人拒绝说明情况的;
救助对象一年以内在同一救助单位已救助三次的。